人情、循吏与《大清律例》关系探析

人情、循吏与《大清律例》关系探析

ID:46360704

大小:69.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11-23

人情、循吏与《大清律例》关系探析_第1页
人情、循吏与《大清律例》关系探析_第2页
人情、循吏与《大清律例》关系探析_第3页
人情、循吏与《大清律例》关系探析_第4页
人情、循吏与《大清律例》关系探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人情、循吏与《大清律例》关系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人情、循吏与《大清律例》关系探析[摘要]我国古代,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传统法文化多侧重人情。基于儒家文化,传统人情以礼为核心,和谐而又冲突:人情与法律的和谐,以不孝罪、留养制度、亲属相犯和恤刑为代表,《大清律例》中无相异的规定;人情与法律的冲突,以复仇和赦免为代表《大清律例》的规定有些冲突甚至孑盾。基于儒家背景,循吏多因循人情,并多体现于理讼。人情与法律和谐时,循吏理讼因循人情即是遵循《大清律例》;人情与法律冲突时,循吏多曲法申情。[关键词]人情;循吏;《大清律例》;关系一、人情、循吏与《大清律例》简析公平正义,一直是人类社

2、会的终极价值追求。在我国古代,公平正义蕴含在天理、国法、人情之中,但彼此间并无明确的界限,“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公正蕴含于人情Z中。传统人情以儒家文化为基础,其内涵必然与儒家经义相符。儒家文化以仁和礼为核心,礼又忠(尊尊君为首)和孝(亲亲父为首)内容,受此影响,传统人情是以忠孝为核心的人之情感。同时,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两千余年间,儒家经义逐步融入国人的生活中,成为日常的风俗习惯和道徳准则,在此意义上,传统人情则是以仁和礼为核心的人情世故。在我国古代,循吏主要记载于“二十六史”的“循吏传”。通过研究历代正史“循吏传”,循吏

3、具有依法行事、履行职责、严于律己、清廉、为政宽平、政绩卓著、为百姓所爱戴等品质。《清史稿?循吏传》序文记:“明史所载,以官至监司为限,今从之”,在清代,监司指府州县的长官;《清史稿?循吏传》共记载循吏117人,其屮,102人担任过知县,51人担任过知府,55人担任过知州、同知或通判,依据清代的官吏等级,清代循吏多为低级别地方官;可知,清代循吏是依法行事、履行职责、严于律己、清廉、为政宽平、政绩卓著、为百姓所爱戴的低级别地方官。《大清律例》是我国的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丿力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其各篇以六部命

4、名,分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其下包涵职制、公式等三十门,共四百三十六条;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的增减修订,又称“五朝会典”,至《大清现行刑律》颁行方被废止。二、人情与《大清律例》在我国古代,缘情制礼,因礼制律,人情与法律的关系便是礼与法的关系。人情与法律,以礼为核心,和谐而乂存有冲突。在我国古代,人情与法律的和谐,即“合情而又合法”,表现为礼与法的融合。至清代,礼法高度融合,人情溶于法律,人情即法。人类社会的复杂性,使得司法实践中,不免“合情不合法”或者“合法不合情”。体现在《大清律例》屮,人情与法律的

5、和谐指对同一法律现象无相异的规定,以不孝罪、留养制度、亲属相犯和恤刑为代表;人情与法律的冲突指对同一法律现象有相异甚至矛盾的规定,以复仇和赦免为代表。《孝经》记载“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1)”,在我国古代,不孝是最大的犯罪,人情与法律的和谐首先表现为不孝为罪。《大清律例?名例?十恶》记载:“七曰不孝。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称祖父母父母死。(2)”可知,清代不孝罪体现在:日常不顺父祖;冒犯(触犯父祖名讳或

6、状告、咒骂甚于杀伤)父祖;父祖被囚或丧葬期间有违礼法。口常之不孝,休现在:《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别籍异财”、“卑幼私擅用财”2条;《大清律例?礼律?仪制》“僧道拜父母”、“弃亲之任”2条;《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子孙违反教令”条。冒犯父祖,体现在:《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谋杀故夫父母”、“尊长为人所杀私和”3条;《大清律例?刑律?斗殴》“殴祖父母父母”、“妻妾殴故夫父母”、“父祖被殴”3条;《大清律例?刑律?骂詈》“骂祖父母父母”条;《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干名犯义”条。父祖被囚或丧葬期间之不孝,体现在

7、:《大清律例?礼律?仪制》“匿父母夫丧”、“弃亲之任”2条。若说不孝是对孝的违犯,为亲复仇则是对孝的一种极致表现,是人情与法律冲突的典型。在我国古代,因孝悌而复仇是一种高尚伦理。复仇,体现于《大清律?刑律?斗殴》“父祖被殴”条:“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不告官)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杀死者,勿论(少迟,即以擅杀论)??????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木犯拟抵后,或遇赦、遇赦免死,而子孙报仇,将本犯擅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3)”此条与《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谋杀人”条的规定有所冲突。此外,源自晋朝的“移乡避仇”,《大清律

8、例》则不在提及。《大清律例?名例律》“犯罪存留养亲”条规定:“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疾(笃废),应侍(或老或疾),家无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即与独子无异,有司推问明白),开具所犯罪名(并应侍缘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