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借种案件”谈民事责任的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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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从一起“借种案件”谈民事责任的分摊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救济思考解读澳门个人资料保护法从一起“借种案件”谈民事责任的分摊1994年8月,36岁的张强(化名)在经人介绍与离异女皿霞(化名)相识后,于同年9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1996年3月16口生育一子。2000年2月5日,孩子在车祸中死亡,张强在儿子出生后不久便按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做了绝育手术,由于望子心切,张强便于2000年8月3H与同在异地打工的先顺(化名)签订了一份“配种协议书”,在协议书屮,张强委托先顺代自己为妻了“配种”,并要求先顺在成功后与其妻终止关系。协议签订当晩,张强不

2、顾口霞反对,由自己在屋外“放哨”,让先顺强行与B霞发生了性关系。当年10月,张强在发现tn霞怀孕后,安排出霞冋家待产。2001年3月,出霞顺利生下一女孩,由于张强不满出霞生育女孩,加之出霞不愿按张强要求向先顺索取赔偿,于是张强至今既不给小孩取名,也不给小孩上户口,相反将田霞撵出家门(以下简称“借种案件”)。读罢此文,笔者对吋至今日还出现这种荒唐的事感到震惊,对文屮张某的愚蠶行为感到愤慨,对小孩的遭遇深表同情一一孩子本没冇错,正是嗷嗷待甫的时候,但却得不到应冇的抚养费。对文中小孩的抚养费承担问题,研讨中我们产生如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小孩的抚

3、养费应由先顺和出霞共同承担。小孩系先顺和田霞发生性行为之后生育的孩了,B霞是小孩的亲生母亲,口然有抚养小孩的义务;先顺是小孩的亲生父亲,虽系非婚生了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二款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扌R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在小孩己由出某抚养的情况下,如田某抚养小孩有困难,可以以小孩的监护人的名义起诉先顺,索要小孩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第二种观点:小孩的抚养费在先顺、出霞承担后,如有困难,出霞可要求张强对自己因抚养小孩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张强在第一

4、个儿了车祸死亡后,木可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吻合手术”,从而和山霞生育第二胎,但张强却置六年的夫妻感情于不顾,违法地委托先顺为妻出霞“配种”,并签订了《配种协议》,协议当晚,张强不顾妻子的反对,由自己在屋外“放风”,让先顺强行和田霞发生性行为,从而怀孕生育,侵犯了出霞的性权利和生育权,违反了《屮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了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口由”。纵观全案,张强是木案的始作俑者,起组织、指挥的作用,张强对小孩的形成、出生有过错,应对皿霞因抚

5、养小孩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出霞怀孕后,经十月怀胎,将小孩分娩,而没有将小孩打掉,所以出霞也有过错,又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自然要承担小孩的抚养费,至于先顺当然应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理由同前,略)。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小孩一经出生,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应同等对待,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的,这是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同时,抚养小孩是一种艰巨的系统工程,要把他抚育成材,就更不容易,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第二种处理意见,从根本上保证了抚育小孩所应配备的物质基础,冇利于

6、小孩的成2,有利于打击这种荒唐的故意违法行为,也有利于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救济思考孙佳楣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1],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一时抗辩权[2]或延迟抗辩权[3]。笔者认为,结合《合同法》有关规定,在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救济问题上,还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思考和探讨:、关于履约担保权问题:即先履行方

7、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后,是否可以请求后履行方提供履约担保?对这一问题,国内学者普遍认为不安抗辩权包括请求捉供履约担保权。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并认为不安抗辩权不应当包括主动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的权利。理由如下:从法理上分析,抗辩权是一种对抗权,是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而必得等他人之请求,始得对其行使抗辩权,因而请求权与抗辩权是处于对立位置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一种,其必然囿于抗辩权的性质,与请求权不同,也只是一种不带有任何攻击性的防御性权利。所以说,如果允许先履行方在后履行方不能履行Z虞时,可以耍

8、求捉供其履约担保的权利,是不符合抗辩权性质的,在理论上也是站不脚的。以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为例,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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