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伤残鉴定看司法鉴定的立法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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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伤残鉴定看司法鉴定的立法化趋势摘要在许多诉讼活动屮,司法鉴定对于确定案件事实起着至关重耍的作用。然而鉴定标准的不统一,没有单独成文的法律做后盾,给诉讼造成了许多难题。特别是伤残鉴定,各行业Z间标准林立,各标准Z间又存在口大的差异,很容易被人利用这个法律的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司法秩序。因此司法鉴定立法刻不容缓,这対于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伤残鉴定司法鉴定冲突规范作者简介:贾晨雪,青岛大学2013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38-02我国司法鉴定进程较晚较慢,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案情呈现出来,远

2、远超过我国原有的司法鉴定体系所能解决的问题范围。虽然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拉开了我国司法鉴定改革的序幕。但这也是至今为止我国司法鉴定领域最高层次的、仅冇的专门法律文件,还远远不能迎合司法系统对于专门性法律的需求。一、伤残鉴定领域的混乱随着科技发展,司法鉴定也在口益成熟,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审判质量发挥着日益增加的作用,也直接关乎赔偿数额的多少。在此以伤残鉴定标准为例,讲述一下鉴定领域的混乱无序。(一)我国伤残鉴定的现状伤残鉴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三大类。国家标准例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行业标准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

3、员伤残评定》,且这些标准的适用对象分别为不同的人群,但是也有交叉范围。另一类是地方标准,比如江苏省高院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行伤残鉴定领域的冲突及危害就体制而言,鉴定机构现在属于行政化、半官方化,鉴定部门机构繁杂臃肿,鉴定职能模糊。而三大诉讼法仅仅对鉴定做了一些最基础的原则规定,各部门对于鉴定活动各自做出自己领域的解释,缺乏相互之间的协调平衡。一鉴多果、多头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况比比皆是,从中可见我国鉴定活动的混乱无序。就标准而言,不像轻重伤鉴定那样,没有适用于全国各个地方各种情况的国家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Z间存在差异,对于同一个伤情,两个标准可能做出区别很

4、大的鉴定结论。但是,人受到某种损害以后,受到的影响应当是肯定的,在评定伤残的时候,相同的损伤不应该因为依照不同的标准而成为一个变量。比如i侧肾摘除,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评定为六级,而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则会评为八级。山于工伤鉴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所以制定的标准相对宽松,但是被部分人利用这一法律灰色地带。有些人明明是道路事故受伤致残,却利用工伤鉴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若如此伤残结果相差两级,带给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将相差巨大。在鉴定活动中,也经常出现一种现象,某种损伤在现有的鉴定标准体系屮找不到相应的明确对应的条款,或者仅冇一条标准可依,但是过于宽泛模糊,这种

5、情况下若是鉴定人的水平有限,就很容易造成鉴定偏差,其至引发重新鉴定,一鉴多果。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统一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妨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致使一些案件久拖不决。(2)不利于鉴怎人员的依法诚信执业。司法人员在非工伤非交通事故的案件中,究竞适用那个鉴定标准上无所适从,甚至有的道德水平低下的鉴定人员趁机钻法律的空子,根据自己的喜好甚至经济利益有意用伤残级别较高的标准进行评定。(3)成为审判活动的障碍。伤残鉴定标准的不统一,如若存在多份鉴定结论,常常使得资丿力较浅的审判人员面对繁杂的标准时茫然无措,很难做出正确的判决,继而影响公正判决。即便只

6、有一份鉴定结论且当事人并无异议,那审判人员能否应否主动审查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科学性,这也是有待商榷的。(4)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普通人民大众并非专业人士,并无能力甄别这些法律问题。他们并不知道存在多少种标准,在他们看来,什么样的伤评成什么样的等级都应当是确左的,他们并不清楚为何同一事实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若一鉴多果,他们只会对法律产生质疑,认为司法不公,其至怀疑司法机关人员徇私枉法。在我国大力倡导建设法治国家推进法制建设的今天,这一问题的存在就像是一颗毒瘤,不得不治,刻不容缓。二、司法鉴定的立法化趋势及设想司法鉴定的杂乱无章给司法活动带来了许多难题,由此可见,统一司法鉴定标准,构建

7、完备的司法鉴定制度意义重大。只有使得司法鉴定有法可依,建立规范的秩序,制定统一的标准、鉴定方法,才能制作出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鉴定结论,才能保证其具有充足的证据效力。在学术界,许多学者也一直在倡议尽早制定《司法鉴定法》,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制度,推进司法制度法治化进程。(-)选择哪种司法鉴定立法模式对于立法模式的选择,学界冇两种观点:分散立法和统一立法。所谓分散立法,就是指三人诉讼法分别対于其涉及的司法鉴定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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