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鉴定社会化的规范——从自行委托鉴定现状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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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司法鉴定社会化的规范——从自行委托鉴定现状角度【关键词】司法鉴定;社会化;规范【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a【】1007—9297(2005)04—0241—04随着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颁布和实施,司法鉴定将朝着社会化的方向进行改革。司法鉴定的社会化必将加剧鉴定机构经济利益和社会公信力之间的冲突。自行委托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大幅度上升。如何保证鉴定质量,法官如何审查鉴定结论.值得关注。通过调查发现.当前自行委托鉴定存在的问题不容乐观。

2、主要有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随意性大,鉴定结论采信的少。重新鉴定的多.有违设置自行委托鉴定、司法鉴定社会化制度的初衷。笔者试想通过分析自行委托鉴定的现状.提出规范自行委托鉴定、司法鉴定社会化的有关设想,以促进司法鉴定健康发展。一、自行委托鉴定的现状自行委托鉴定是指当事人在诉前或诉讼中,决定自行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受诉讼证据传统理论和司法鉴定体制的影响,过去没有形成自行委托鉴定这一观念,也没有社会性鉴定机构,也就是说,自行委托鉴定条件不成熟。具体地说,在行政执法中,一般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做出鉴定;在诉讼中,司法机关依

3、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提起鉴定,当事人只有申请权利,并没有决定权。随着自行委托鉴定制度的确立,社会性鉴定机构的批准设立,自行委托鉴定才具备了条件。笔者曾对诉讼中涉及85件自行委托鉴定案件进行统计,其中建设工程造价35件,会计、审计15件,产品质量13件,人身伤害9件,建设工程质量5件,医疗纠纷4件,其他4件。自行委托鉴定结论被采信3件,采信率·241··焦.羔评论·为3.5%;重新鉴定82件,占95.5%;对方认为自行委托鉴定程序不合法.检材不全面、不真实或鉴定人应回避等问题85件.占100%;诉讼中自行委托鉴定l件,占1.2%;没有1名鉴定人出庭作证,

4、这主要与提起重新鉴定有关。④二、自行委托鉴定存在的问题由于自行委托鉴定法律定位不清.鉴定程序不规范,自行委托鉴定存在问题多。影响其鉴定质量和诉讼效率,在司法实践中需加以解决。一是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检材真实性难确定。多数自行委托鉴定是单方委托的,并未与对方共同协商确定,送检的材料、选择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等未通知相对方。法庭审理时。相对方往往对检材提出异议并补充了相关材料,从而提起重新鉴定。二是自行选择鉴定机构,鉴定人回避难实行。2001年8月31日,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12条、第13条对鉴定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第1

5、8条又规定了委托人可自行选择司法鉴定人,导致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回避这一问题无法落实。因为大多数当事人从己方利益出发.选择与自己有朋友、同学或亲属等关系的鉴定人。此时,鉴定人一般不会提出自行回避。相对方当事人也难以了解委托人与鉴定人的利害关系,因而无法提供回避理由,甚至有的当事人会多处送检,想方设法取得有利的鉴定。从法院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协商鉴定机构情况看。大多数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鉴定机构都表示怀疑,却又提不出回避的证据,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表明了当事人的不信任心态。三是鉴定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中立性难保证。由于鉴定机构单方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委托

6、方提供材料较为信任,多对相对方异议重视不够,鉴定的公正性、中立性难以保证。多数相对方都在鉴定结果出来后才被告知,参与鉴定无从谈起。事实上,鉴定机构【简介】包大j~(1967一),男,浙江东阳人,医学学士,审判员,浙江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科学证据认定方面的研究。①张茹先、包大进、胡胜克著:《自行委托鉴定的现状及其出路》,载于张启楣主编,《司法热点问题调查》,2004年第l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42·在顾及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会有意或无意地偏向委托方.鉴定人会尽可能地选取对委托方有利的证据材料.有意规避对委托方不利的证据。鉴定的中立性显然存在欠缺

7、。四是鉴定结果的利益性.重复鉴定难避免。鉴定结果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起着12全文查看至关重要作用,关系到当事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赔偿数额或承担责任大小等问题.当事人对此十分重视。当事人会针锋相对地多处送检.以便获得对己最有利的鉴定结论,重复鉴定难以避免,给法庭举证、质证、认证带来困难。因而,重复鉴定不但达不到经济诉讼的目的,而且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五是鉴定人出庭制度不健全.出庭作证难实行。尽管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已做出具体规定.但尚未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形同虚设.致使庭

8、审无法深入了解鉴定的来龙去脉.审判效果差。究其原因.还有鉴定人没有形成出庭作证的司法理念,还存在出庭公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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