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举证责任看环境法及民法区别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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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举证责任看环境法及民法区别策略分析一、民法中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对于在民法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构成要件:A违法行为、B损害事实、C因果关系、D过错。而在民法中,有关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又有四种情形:第一种是最普遍的。是人们所说的'‘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然而这种情形自身的构成要件又分别包括:A违法行为、B损害事实、C因果关系、D过错四个部分。针对第一种情形,就是原告对于

2、被告的A违法行为,给自己所造成的B损害事实,以及被告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着明确的C因果关系,并且同时要证明不是因为原告的故意、过失、重大过失以及其他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克服的情况所致。《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作了规定。第二种是,“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被告对自己的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需要承担A违法行为、B损害事实以及C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第三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有一些区别,因为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举证责任的要件仅包括侵权要件中的前三项,也就是A违法行为、B损害事实、

3、C因果关系。在此原告承担的虽然还是A违法行为、B损害事实、C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但是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不同,它主要是证明A违法行为、B损害事实是原告故意或者由于原告的过失、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两者的被告举证内容不同。而对于二,三种情形有时分别予以适用,有时混合适用。在这两者之间,又分“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对“一般规定”,第六条就有明确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对“特殊规定”,第四条作出了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

4、明专利引起的和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实行的是“推定过错原则啲“举证责任倒置”。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实行的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啲“举证责任倒置”。而在环境污染和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则就是实行的是“推定过错原则”的“举证责任倒置”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结合。第四种是,“公平责任原则”,即使当事人双方都无过错,也应当对彼此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比例责任的原则。二、环境法中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

5、明环境侵权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不能按时提出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来证明待证事实的,就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好的法律责任。即“我主张,你举证”这种方式。我国的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现状:(-)环境单行法有关证据的规定在环境单行法中就有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倒置。在《固体废物污染》第86条也有规定,在《水污染防治法》第87条也规定了相似的内容。(二)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被告要证明的仅仅是“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个方面,这并没有说明原告就完全没有承担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义务。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关于因果关系的主张本质是体现了两个

6、完全相反的待证事实,即“肯定”与“否定”。其中,“肯定”是归责事实或称为发生请求权之事实,而“否定”则是免责事实或称为阻却请求权的事实。原告主张侵权成立,则应对“肯定”这一归责待证事实进行证明,而被告主张侵权不成立,则应对“否定”这一免责待证事实进行证明。三、民法与环境法举证责任的异同(一)二者的联系民法的举证责任有四种,而环境污染则是“推定过错原则”的“举证责任倒置旨无过错责任原则啲腎证责任倒置”的结合。这说明了环境法的举证责任与民法的举证责任是有联系的。(二)二者的区别1•两者主体地位不同。民法的举证责任不分原告和被告都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而环

7、境法的举证责任原告和被告在法律上虽然是平等的主体,但是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其实间接的导致原告和被告有着难以更改的差距,原告处境更加艰难。所以这里的“平等”在环境法中其实“不平等”。2.举证分配比例不同。民法的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特殊情况是举证责任倒置;而在环境法中,大部分都是“我主张,你举证”。各自占的比例不同。3.举证性质不同。民法的举证责任大部分要求的都是积极举证,就是你要对你所提出的要求提供证据;而环境法中的举证责任不仅包括积极举证,还包括消极举证。也就是,原告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出积极证据,而被告要对自己没

8、有“错误”行为提岀消极举证。(一)二者相通之处从之前举证责任方面分析环境法和民法,已经可以看出两者之间是有共通与差异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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