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规制角度解读串通招投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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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规制角度解读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摘要:本文从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概述入手,从法律规制角度界定了串通招投标的行为,简述了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危害,剖析了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的法律制度原因,从而在完善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法规方面和推广落实电子招投标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关键词:招投标;串通招投标;法律法规完善;电子招投标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八—1—^刖g2000年1月我国《招标投标法》正式颁布实施,全国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2002年我国又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法》,推动了招投标活动的迅猛发展,从而招投标的事业在我国也掀开了新的一

2、页。更值得我们欣慰的是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5月1口起已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出台,是我国招投标史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促进招标采购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牛态文明和廉政建设具冇重要意义。木文在此背景下,从法律规制角度界定了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及产生的原因,从而在完善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法规方面和推广落实电子招投标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串通招投标行为概述及危害我国《关于禁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4款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进行了界定

3、:串通招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对招标公告屮冇关事宜进行串通,以排挤或者损害其他投标者合法利益的行为。串通招投标的表现形式有两种:笫一种表现形式:招标人与投标人Z间相互串通。手段一是招标人预先内定投标人,即招标人利用其手中权利,提前预定好投标人,将招投标程序视为形式,把应该公开的开标程序省略,不进行公开招标;冇的虽然公开招标但是招标公告发布范围不广,发布时间不长,使得公告信息接受面窄,在规定的时间内,只有提前预定好投标人参加投标。串通招投标的第二种表现形式: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其手段通常为一个投标标段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

4、标人之间或全部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报高价或者报低价投标;或在投标屮相互约定分别以高、屮、低价位;或投标人之间通过谈判事先达到串通各方的某种利益,内定中标人后再参加投标,串通投标各方的投标报价不是口C真实意思的表达,通过串通投标,损害的是招标人和其他未串通投标人的利益。串通招投标的危害有如下四点:1•侵犯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2.加大了招标人的成木3.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保证2.滋生贪污腐败行为二.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性质界定1.串通招投标行为在反不止当竞争法中的性质界定串通招投标行为,满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三个特征:一是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一一串通招投标行为的主体是招标人和投标

5、人,他们都是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经营者。二是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二条作了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十五条第一款:“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三是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串通招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更腐蚀了我们国家政府及官员等。2.串通招投标行为在反垄断法中的性质界定在经济法体系K,串通招投标行为是一些企业通过改变原冇的竞争方式进而改变交易价格、脱离招标制度,来赚取自己的非法利益,而做出的排除

6、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而串通招投标这种行为严重地限制了自由、公平的竞争,属于限制竞争行为中的价格垄断协议。三.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的法律制度原因我国的招投标制度随着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展而不断改进和完善,但足我们招投标制度起步晚,相关法律体制不够明确和规范,述不能彻底的遏制和杜绝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例如,招投标法对串通招投标这一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实施起来没冇操作性和约束力;刑法屮的规定虽然有串通招投

7、标罪的认定,但是对于“情节严重”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仍然不够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法律责任的形式规定过少,处罚的手段不够健全。国务院及有关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规章和法规用于更好的贯彻落实《招投标法》和《反垄断法》,但是我们也看到了,地方法规条文之间以及招投标法在内容上还存在重叠交叉,甚至不一致,从而给串通招投标规制机关的统一执法带来困难。不法分子利用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和漏洞进行违法操作,其常用手段有:1.违法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2•限制招标信息控制投标1.设置障碍排挤其他投标人2.围标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承担着立法、监督管理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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