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从行政刑法角度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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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索从行政刑法角度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从行政刑法角度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从行政刑法角度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刑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表述,而是在于刑法条文指向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要参照其他法律规定。”《刑法》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制裁多半要借助于司法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实现。了解这其中指向的司法解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助于合理界定、惩处并预防非法集资类犯罪。  三个条文均位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这些犯[摘要]我国《刑法》非法集资类犯罪属于行政刑法的范畴,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便是此类案件的前置性规定,文章介

2、绍了行政法中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指出参照规范性文件级别较低、行政法与刑法衔接不利等理由,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旨在论述其如何规制并预防非法集资行为以及如何实现行政法与刑法的对接。  [关键词]非法集资;行政责任;空白罪状  民间借贷行为发端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资金流转,最开始属于民法规制的范畴,但是随着借贷利率的无限上升、借贷形式的不端更新、不能及时还款造成资金链断裂、非法占有所借资金等现象的愈演愈烈,民间借贷可能会转化为非法集资,触犯国家对于经济秩序的管理规定,破坏金融制度,从而进入行政法乃至刑法的视域。刑法是其他法律的补充和底限,以刑法来规制民间借贷行为是因为行为本身已经

3、突破了民间借贷合法的范畴,具有非法集资的性质,具备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并非不考虑我国中小企业存活的困境。如前所述,民间借贷由民法规制转而由行政法、刑法规制有其自身的发展历程,不是一开始就动用刑法。  一、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刑法规定及其与行政法的关系  当前,我国《刑法》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条文主要有: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通过分析从行政刑法角度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这三个法条的罪状,可以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认定“非法”所依之“法”并没有说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表

4、述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也没有明确由哪些主管部门根据哪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集资诈骗罪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策略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对于“非法集资”的含义和具体方式没有说明。这三个罪名均属于空白罪状,因为“空白罪状的依据并非是在刑法条文中包含了‘违反……法规规定’的表述,而是在于刑法条文指向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要参照其他法律规定。”[1]《刑法》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制裁多半要借助于司法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实现。了解这其中指向的司法解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助于合理界定、惩

5、处并预防非法集资类犯罪。  三个条文均位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这些犯罪属于法定犯,而法定犯的概念与行政犯大体相同,这些犯罪可视作行政犯。[2]通过前面对行政犯罪的分析可知,行政犯罪触犯了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到规制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三个罪名,行政法规便可视为其前置性规定,也是其构成犯罪的“必经之路”,那么,行政法规是如何规制这些行为的,行政法规如何实现和刑法规定的对接以及如果通过行政法手段遏制此类案件发展成为刑事案件是本文主要解决的三个理由。  二、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法概述  通过对我国现行行政法进行梳理可知,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法规范性

6、文件主要有以下六个。这些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前者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的及其发布的具有规范性性质和内容的决定和命令,主要有1993年《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理由的通知》,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后者指国务院所属部委及其内置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理由的通知》,2002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2007年通过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理由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理由的通知》。行政法规的效力要高于部门规章的效力。从调整范围来看,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些从总体上禁止非法集资,有些具体规定了非法集资的含义、表现、罚则,有些则以行政规章的形式保障政策的执行。  三、行政法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行政法中一般不会出现“民间借贷”的表述,代之以“高利贷”、“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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