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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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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物管理条例总则学校的建筑、设施、图书、桌凳、实验仪器、体育器械、水电用具、卫生工具、活动场地、花草树木均为其公共财产。管理和爱护学校的一切财产,人人有责,任何人都不得侵占和损害。第一条:全校师生必须自觉爱护公物。与损害和破坏公物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第二条:广大师生都有保护公物的义务。第三条:各班、各处室、各教研组及教职工个人所需办公设备及物品按规定在财物保管员处登记领用,负责保管,不得随意乱拉和私自外借。第四条:教职工和学生对学校的一切财物都要倍加爱护和保管,如果损坏和丢失,必须照价赔偿,贵重图书和物品要加倍赔偿。第五条:对蓄意严重破坏公物者。除给予经济上的重罚
2、外,还要报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条:对检举揭发或制止破坏公物行为的师生要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七条:老师要经常教育学生养成爱护公物的高尚品德,要带头爱护公物。为人师表。第二章公物保管第八条:学校办公桌椅、课桌凳、日杂品、教学用具、体育器械、供电设备、图书、仪器等均由保管员统一保管,保管账目一式三份,校长一份,总务处一份,保管员一份。第九条:严格执行验收入库手续,凭票清点入库,凭出库单出库。第十条:固定财产和消费财产分类建帐,做到帐物相符。每年度进行一次清查盘点。第十一条:保管库房必须安排合理,放置有序。严禁乱堆乱丢,对保管物品应随时注意翻查、防潮、防火、防蛀、
3、防盗、防丢失。第十二条:严格执行校产赔偿管理制度。凡个人及班级损坏物品,应及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按赔偿价格执行。第十三条:保管员因玩忽职守或未严格执行保管制度造成校产丢失、虫蛀等事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照价赔偿。第十四条:凡外借公物凭据须经总务主任签字,保管人员不得私自外借。第十五条:会议室及其它公共房间的财产用品,由指定管理该房的有关人员负责保管,损坏或遗失的应按规定赔偿。第三章公物领用第十六条:教师个人的办公设备用品,必须建立《实物领用登记卡》一式两份,保管员和领用者各持一份,调离时,保管员凭《实物领用登记卡》清点收交。第十七条:集体办公室、公用物品由
4、室长领取负责管理,登记卡一式两份,保管员和室长各持一份。第十八条:各教室的固定设备。班主任接收时,按《财物登记卡》清点,保管员和班主任各持一份。第十九条:学生课桌凳各班委要固定到人,按号造册登记,一式两份,班主任和保管员各持一份。毕业或中途退学、转学时,必须经保管员验收签字后,方可办理手续。第二十条:日用办公用品的领用必须登记在《日用品登记册》上,每学期进行一次日用品的清查统计。因领用登记手续不全、不因或因只用不记造成损失由保管人员赔偿。第二十一条:教师个人、各处室的卫生用品每学期只发一次,各班扫帚、苕帚、板擦等用品每学期发两次,若损坏要自备。第二十二条:教案、
5、墨水、毛笔、蘸笔等办公用品开学初一次性发放。第二十三条:教学用品要保证供应,有计划购买的前提以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公物赔偿第二十四条:保管员失职而造成公物遗失、损坏、应按原价内赔偿。第二十五条:保管员因思想麻痹造成财物被盗,应赔偿公物现价的25%—50%,如发现奸守自盗,除按现价赔偿外,要给予纪律处分或报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使用公物不按操作规程而造成损坏者应赔偿公物现价的50%—80%。第二十七条:领用公物若损坏者,酌情处理,遗失者照原价赔偿。外借公物若损坏或遗失,原则上要赔还实物。第二十八条:有意破坏公物者加倍赔偿,并要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九
6、条:学生损坏玻璃、门窗、桌凳、实验仪器、音乐器械、照明、广播设施、清洁用具者原则上重罚。附:损坏公物赔偿价格表:1•损坏学生课桌赔偿20—100元;2•损坏学生课凳赔偿10—30元;3•损坏讲桌赔偿10—30元;4•损坏教室门赔偿100—150元;5•损坏窗子赔偿80—100元;6•损坏门窗玻璃一块赔偿10—20元;7•损坏玻璃黑板一块赔偿100—250元;8•损坏门锁赔偿现价2倍;9•损坏灯具开关、插座赔偿现价2倍;10•损坏簸箕,赔偿5元;11•损坏水桶赔偿15元;12•损坏会议室桌赔偿100—150元;13•损坏教师用硬靠背椅赔偿50—100元;14•损坏
7、体育、音乐器械、实验仪器、图书资料照价赔偿,贵重图书仪器加倍赔偿;15•损坏教学楼各挂牌,每个按现价2倍罚款;16.涂摸乱画教学楼墙壁视其情节罚款10—50元;17•破坏用电线路视其情节重罚;18•损坏炉子赔偿20—50元;19•损坏炉筒一节赔偿5—10元;本价格表未列公物的损坏赔偿价格,由总务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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