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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伍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队中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
2、消防工作的非现役专职人员。本办法所称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消防队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中承担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任务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等消防工作的非现役专门人员。第三条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以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消防事业规划,按照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所需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的人员经
3、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所需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予以保障。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和统一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专职消防队伍的人员招录(用)、社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和劳动监察等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规划编制、设施装备建设和经费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落实公共消防安全责任,确保专职消防
4、队依法履行消防职责。第六条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二)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和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街道;(四)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重点特色小镇、旅游小镇;(五)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边境口岸。第七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
5、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六)公路特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七)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高度超过100米或者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或者地下经营场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建筑的管理单位。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专职消防队员防护装备标准等按照或者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
6、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和装备标准等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其人员和装备标准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标准执行。第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报州(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应当征求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和队员的录用、调整、辞退等事项,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防火巡查,掌握责任区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必要的业务基础资
7、料档案;(二)完善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调度,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消防队主要在本单位范围内履行上述职责。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通过劳务派遣或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剂等方式招录。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安排或者通过公开招聘、劳务派遣等方式招用。以劳务派遣方式招录(用)专职消防
8、队员、消防文员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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