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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5
《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祁阳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灭火以及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的原则和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第四条县政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和督导。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六条政府
2、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地方政府依法建设,承担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专业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以及乡镇(街道)专职从事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人员。第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按照规模建设专职消防队站。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依法报当地县公安消防大队验—1—收,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有特殊情况确需撤销的,应当经负责验收的县公安消防大队同意。第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义务协助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从事消防宣传、社会
3、培训等辅助工作。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额方案由机构编制部门与县公安消防大队协商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由县公安消防大队或用人单位组织招聘,骨干人员可以采取根据当地实际纳入事业编制,专职消防队员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劳动用工方式进行招聘。招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祁阳县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录用办法》,参照地方招收公务员的方式进行,从体能、面试和政审各个方面把关,新队员进队后,由消防大队集中培训。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
4、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政府专职消防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制,岗位等级分初级、中级、高级。具体岗位由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需求设定。第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对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解除劳动合同时,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收回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证、制式服装以及标识,如有丢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第十六条组建后的专职消防队归本级乡
5、镇政府领导,由所辖镇政府—2—日常管理和调度指挥,接受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社会救助等调度命令。参与跨区域作战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无条件服从调度公安消防大队统一调度指挥。对跨区域灭火救援当中损耗的器材、油料,应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各乡镇政府应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结合专职队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严格各项执勤措施,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对战备值班和人员分工做出明确规定,建立比较规范、正规的执勤秩序,将专职消防队纳入正规化训练管理轨道。第四章执勤训练第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下
6、列职责:(一)接受县公安消防大队统一调度,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二)完善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三)协助县公安消防大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四)开展防火巡查,掌握责任区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必要的业务基础资料档案。第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单独编队执勤,实行轮班制。第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调度指挥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同步建设,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配备接处警专线,并
7、派专人24小时接警值班。第二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规范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统一建制称谓、内务设置、门牌标识、服装标志等。第二十二条县公安消防大队定期对政府专职消防队队伍管理、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参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考核办法》进行检查考核并实施奖惩,考评与个人绩效奖金挂钩。—3—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拟按照现行标准:4.5万元每年/人,消防车辆按照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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