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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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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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档案工作,实现交通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XX省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细则》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档案是交通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搞好交通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反映交通建设发展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科学文化事业。它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交通管理水平的标志,交通档案工作应纳入交通整体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预算,统筹解决。第三条交通档案是指交通厅机关的文书、会计、科技、专业、声像及其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

2、种文字、图表,是我厅工作活动的历史纪录,反映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是我们日常工作和研究交通事业发展的依据和条件,它是国家宝贵财富.第四条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列入工作计划,制定档案工作发展目标,成立档案综合领导小组,由厅办公室分管主任负责档案工作,日常业务工作由档案馆管理。第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交通厅机关,厅直属单位在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时可参照执行。第二章档案管理第六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七条档案馆的所有档案都须进行科学的加工整理'

3、分类'编号和排列,区别保管期限,并编制各种检索工具,以便利用。第八条档案库房存放示意图,案卷入库时,应检查帐卡物是否相符,案卷必须按不同大类编制案卷号。第九条库房安全保护和保密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记录在案,遇有特殊情况,立即向厅主管领导报告及时处理。第十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第三章各类档案归档制度档案归档,是指文件材料在处理完毕之后,由文书部门,工程技术部门以及业务部门将其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整理立卷,按照规定依时移交给厅

4、档案馆。第十三条归档要求:K凡机关处室及业务部门在工作中办理完毕的具有要查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材料,都必须按规定将正文、原稿、附件不分离,收、发文应收集齐全,完整地移交归档。2、归档文件材料,应按照它们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分类整理立卷,使案卷能够准确地反映本单位的历史面目。3、凡是签收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地移交归档,不得由承办处室或个人分散保存,更不允许据为己有,各处室如因业务上需要,可以保存影印件。4、凡产品试制、设备、基建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归档在工程任务完成竣工验收后,竣工资料由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在完成各自

5、的立卷'编目工作,经检查合格后,移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设各阶段,各单位形成的材料按照项目档案整理的有关要求进行汇总,并在三个月内移送厅档案馆。5、凡属归档的会计档案,财务部门收集立卷归档的文件、帐本、年度决算(报表)会计凭证等必须装订整齐,册数齐全,按年度编制目录鉴定保管期限,交接手续齐全。6、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做到线条、字迹、图像清楚,纸质优良,格式统一,要求全部采用电脑打印。7、声像档案(含照片、录音'录像(盒))分别在其上面标明时间、地点、人物、职务、内容、摄影者。8、凡档案文件材料,移交归档时,承办单位要填写好移交清单,并在移并清单上

6、签字。第十四条归档时间K凡是上级和同级机关以及本机关的党政工团(包括业务处室)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应于翌年的第一季度移交归档。2、基建同交通工程建设文件材料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归档。3、科研(科技)文件材料应在成果鉴定申报后三个月内归档。4、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归案保管,两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5、声像档案(含照片、录音、录像带)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归档,其它照片、录音'录像带,形成后翌年三月由档案部门归档保存。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保密第十五条档案馆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制定档案借阅和复制制度,并注意收集

7、利用效益的信息反馈工作。第十六条档案馆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编和参考资料,以便迅速准确、有效地提供利用、发挥档案的作用。第十七条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并经档案馆同意,均可查阅利用档案,复制档案须由档案馆负责办理。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档案。第十八条馆藏档案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或形成部门规定限制的,不宜开放。第十九条借阅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遵守规定,参见(本馆档案借阅利用制度)。第二十条严格执行档案的保密制度,保证档案的完整与

8、安全。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一条凡是对档案事业作出贡献,并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者,按档案法规定,上级机关或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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