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及民法其他问题

【精品】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及民法其他问题

ID:46311301

大小:70.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11-22

【精品】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及民法其他问题_第1页
【精品】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及民法其他问题_第2页
【精品】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及民法其他问题_第3页
【精品】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及民法其他问题_第4页
【精品】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及民法其他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精品】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及民法其他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及民法其他问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综述袁雪石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于2006年7月29日至30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会议结合立法机关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理论联系实际,深入研讨了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制定中的主要问题。王利明教授认为,侵权法的独立成编问题已经解决,制定侵权法应该注重以下几个问题的解决。第一,侵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应当向更多的权益保护范围扩张,如人身权、知识产权等,但不应该包括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公法上的权利,而但侵权法的保护对象应该主要限于绝对权。公法上的权

2、利是公法规定的国家对公民所涉及的义务,不是特定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利益,不能用同样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侵权法也应该注匝对利益的保护,例如,合同债权在例外的情况下作为一种利益可以用侵权法保护,一般人格利益、新的人格利益,纯粹经济损失,占有利益等也由侵权法保护,但利益的保护不能过宽,应该加以限制,即只有在行为人以故意有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他人利益的时候,才能得到法律保护。第二,应该处理好侵权法和各种绝对权的关系。如果人格权独立成编,那么关于人格权的权利列举、权利内容、权利形式的禁止性规定,应该在人格权部分规定,而对侵害人格权的各种形态,应该放在侵权法部分规定

3、。知识产权侵权具有特殊性,但侵权法应该是一部完整的权利保障法,对侵害知识产权的问题也应该规定。第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的关系问题,单纯的一般条款是作不到的,即使是法国、德国等也都用特别法和判例来进行补充。同时,一般条款应该是过错的一般条款,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不能形成一般条款。而特殊侵权类型应该严格列举。第四,传统上认为侵权法是损害赔偿法,但当代侵权法不仅仅如此,侵权法的责任已经不限于损害赔偿,侵权法的范围在逐渐扩大。最后,建议在大陆和港澳台两岸四地实现合同法、侵权法的i体化,学者应积极努力制定相关的示范法或模范法。姚红主任作了关于侵权责任法立法工作情

4、况的发言。她认为,侵权责任法立法存在以下难点。第一,侵权法的调整范围如何确定,是否应该包括合法利益?利益应该包括哪些?违反保护他人利益的法律的行为是不是侵权法的调整对象?对此,2002年草案没有规定一些较难规定的问题,如学校、幼儿园责任,医疗事故,新闻侵权,专家责任,商业侵权责任,侵害债权等。第二,如何规定侵权的归责原则,要不要明确哪些采用过错责任、哪些采用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过错和无过错承担的责任程度不同,如果让加害人都承担100%的责任是有问题的。第三,出租、出借车辆,车主和实际控制人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责任?是否有必耍进行具体类

5、型的列举?第四,人身伤害赔偿是否要考虑受害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收入、地区等因素?“同命不同价”背后的逻辑是什么?损害赔偿金赔偿的是生命的价值,还是死者亲属的价值,需要进一步考虑,作出最后的选择。人身和财产损害是否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范围的量化标准等,都需要进一步斟酌。第五,免责事由。是否发生不可抗力,都不承担责任?答案是否定的。此外,姚红主任还就共同侵权、因果关系推定、自助行为的主体等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思路。黄松有副院长强调,第一,侵权责任法应该以类型化的方法设立侵权行为的一般规范,德国法系的“权利侵害、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定义务类型

6、”,彼此独立,互相补充,几乎能够涵盖所有的类型,可以借鉴。而类型化能够实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能够促进侵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我国法律接近大陆法系,这种立法模式比较符合国情,为判断侵权行为提供了合理的判断标准。第二,共同侵权的判断应该以客观说为基础,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过错,行为共同关联即可。第三,连带债务在诉讼中的免除效力应该依据和对效力原则,连带债务保护债权益,应该充分尊重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处分,这符合连带债权的发展趋势。第四,应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尤其要加强对工矿事故的弱势群体的保护。杨立新教授介绍了考察德国、荷兰侵权行为法的体会。第一,实行过

7、失相抵原则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在我国,未成年受害人的监护人的监护过失,都实行过失相抵,这样的结果是使本来应当特别保护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年受害人因为他的监护人的过失而减少了损害赔偿数额。对此,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对10岁以下的受害人,不考虑其自身及其监护人的过失,监护过失视为一般过失,不实行过失相抵,这样对于幼年受害人可以给予更好的保护。第二,应该注意区别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请求权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以及在赔偿上的区别。我们现在的做法是,有过错和无过错责任一律全部赔偿。应当借鉴德国等国外的做法,无过错责任可以限额赔偿,但是即使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但受

8、害人能够证明加害人过错的,适用一般条款的请求权基础,实行全部赔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