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试论我国撤诉制度的改革(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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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撤诉制度的改革李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上传时间:2003-5-15【内容提耍】本文分四部分对撤诉制度的改革作了论述。第一部分是对我国现行撤诉制度的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但随着诉讼理念、权利意识的变化,撤诉制度与新的诉讼机制不断发生磨擦,人量存在的动员、教冇、甚一至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当事人撤诉的现象,造成了当事人对诉讼制度、司法机关的积怨。撤诉制度的改革应当引起重视。第二部分是我国撤诉制度的价值定位分析,构造符合中国国情的撤诉制度需要进行三方血的选择与平衡:首先耍实现诉讼公止和诉讼效益的故佳整合,在程序设计中既耍充分保护当事人的

2、撤诉权,乂要对撤诉权的行使加以时间限制、权力对抗等制约;其次撤诉制度要充分利川权利制衡的理论,达到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权力的对峙均势局而。第三部分是作者对撤诉制度改革的具体构想。分别从撤诉的条件、撤诉的期间界限、撤诉的后果三个方而阐述了作者对撤诉制度改革的构想。撤诉的主体合格、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相对方的同意是撤诉的三个必备条件。撤诉厉,引起四方而的法律灰杲:第一是诉讼程序的终结和诉讼行为的口始无效;第二是诉讼费用rti发动诉讼程序的人负担;第三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消灭;笫四是对撤诉后再起诉的适当限制。最后,为实现撤诉制度的优化,作者试就民事诉讼法对撤诉制度规定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如扩展

3、民事诉讼法第30条对撤冋诉讼的规定;增加撤冋起诉的法律后果;增加撤冋反诉、撤回上诉的规定等等。一、我国撤诉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撤诉是决定结束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更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在审判实践中,撤诉是人民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也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有效手段。撤诉即诉的撤冋,是诉的发动者撤冋其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要求法院为审判的意思表示。1982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从立法上确定了我国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对撤诉制度也作了超职权主义的明确规定:给沖当事人撤诉权,同时赋丫法院对撤诉裁定的超强职权,撤诉是否实现,完全决定丁•人民法院。1有了立法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将超强的法院

4、职权表现得淋漓尽致,较之法律条文有过之而无不及。1992年,现行民事诉讼法出台,在削弱法官职权,尊重当事人意志方而作了一些强化规定,颁布了一些新的程序规则。如缩小法院依职权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自愿调解制取代“职权调解制”。使得民事诉讼制度朝着科学化、民主化方向边进了一步。然而,对民事诉讼中最能体现当事人处分权和意思口治的撤诉制度却没有任何变化,在当事人的撤诉权和法院审判权的配置中,仍然坚持了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职权本位”的观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呼声日益高涨,撤诉制度结构的不合理也日益显霸。(一)法院权利的不当定位法院享有对撤诉行为的完全否决权,使得

5、当事人撤诉权的行使成为空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就规定了法院对撤诉裁定的超强职权。对于法院的撤诉否决权,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任何的程序进行制约,也没有给任何一方当事人权利对法院职权加以限制,结果形成了既没有公正的程序保障,也没有赋沖当事人撤诉权的救济手段的局而,照一个律师的话所言:“法院让你撤,你不撤也得撤,法院不让你撤,你想撤也撤不了。”2法官在撤诉制度中的优越地位和无限权力,必然助长职权的滥用,专断恣意也无町避免。(二)非自愿撤诉撤诉权是当事人诉权的一种,当事人撤诉是处分自己程序权利的行为,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然而许多法院为了各种目的,严重违背了撤诉自愿的原则。1、强行动员撤诉

6、。某原告在撤诉申请上公开写道:“法院催了两次,为了不影响法院工作,暂提出撤诉。”32、附加条件的动员原告撤诉,为了年终结案,承办人附条件的要求原告撤诉。3、以欺骗、威胁的方法强迫当事人撤诉。对于一些文化不高、不懂法律的人,有的法官不是对其进行耐心的指导,而是以欺骗或威胁的方法让当事人撤诉。以上对当事人撤诉权的肆意践踏不但造成了民事争议解决方法的非法化,当事人采川其它非法或过激方法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而冃造成了司法机关受信任度的卜降,非自愿撤诉的情况下,当事人虽然无奈撤诉,但会产生对司法机关的怨恨与失望。(三)过于强调国家利益,忽视了起诉相对方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都

7、是采取法院许可制度。申请撤诉由当事人(原告)提出,法院以裁定來决定撤诉是否有效;按撤诉处理是法院根据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原告)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作出的撤诉决定。这种对被告的忽略一是长期强调法院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而忽视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结果,二是原、被告之间诉讼权利不完全平等的表现。二、撤诉制度的价值定位分析改革一种法律制度或者确立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必须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喬的利益进行评价,而且,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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