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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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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烟草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几个问题摘要:当前的烟草专卖执法逐步走向规范,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导致一些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因程序违法导致处罚无效的事件时有发生。笔者首先从烟草专卖执法程序的重要性阐明程序法律要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其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普遍存在以下问题:履行告知义务不规范,调查取证过程不规范,办案过程包办不符合办案程序,办案存在程序不当,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违反程序办案的症结,提出了以下解决问题的对策:一是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
2、二是建立健全告知制度,三是强化内部监督。关键词:行政行为烟草执法程序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性在行政法学领域,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其他法学领域相比,行政执法行为大量的形式要件属于程序方面的要件,这就凸显出程序在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地位一一除少数不带有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外,绝大多数执法行为属于要式行为,它们或是必须具有某种书面形式(含文书、签名或盖章、日期等要素),或是必须经过某些特定程序(如审批程序、告知程序、征求意见程序及听证程序等),否则,执法行为无效
3、或发生执法主体必须补正程序上之欠缺的法律责任;执法主体违反法定行政程序影响相对一方合法权益的,执法行为无效。烟草专卖执法是行政执法,它无疑也要遵循行政执法中的一切规律。笔者认为,和其他行政机关相比,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有其特殊的一面,对行政执法行为生效的法律要件更侧重于实体法律要件和程序法律要件两个部分。实体法律要件是对行政执法行为内容的法律要求;程序法律要件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形式和过程的法律要求。烟草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两方面的要求方能合法。但正如上面所谈到的,程序法律要件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占有
4、更重要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违反法定程序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必经的步骤和时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为均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行政行为。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响着行政行为实体的合法性,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程序违法意味着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
5、诉讼中出现具体行政行为被撤消或者诉讼败诉的情况,影响到整个烟草行政机关的形象。二、烟草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程序性问题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执法程序,这是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具体体现。目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有的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素质不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出现偏差在所难免,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履行告知义务不够规范。在执法实践中,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虽然能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但多有欠规范之处,其表现有
6、:1、不履行告知或事后告知由于专卖执法人员检查市场频繁,卷烟零售经营户对执法人员身份已经很熟悉,有的执法人员很容易忽视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这一程序;有的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这剥夺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还有的执法人员虽然不同时送达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但签发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的时间相同。2、告知的手续不全或不当有的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虽然事先也出示了检查证件,但他们没有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
7、证件,告知身份后,进行现场检查”的字样,或者注明了却忘记让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少了这一道程序,当事人甚至可以否认烟草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过检查证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向当事人调查询问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必须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在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时,应向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但有的办案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往往忽略在询问开始时先介绍自己的身份和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记录在案,导致在案卷里无法表明执法人员是否履行了告知程序。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或发案现场进行
8、勘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财物作为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在7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否则行政机关将依法处理。但有的执法人员却经常忽视这一点,往往登记保存证据后没有任何说法就扬长而去,留下一头雾水的当事人无所适从。还有的执法人员在文书送达过程中,不严格按照告知方式程序履行,应该采取登报公告送达的,却轻率的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对需要通过专业部门才能认定的假冒伪劣卷烟,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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