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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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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当前庭审笔录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一、庭审笔录总论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庭审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文书;是一审合议庭进行评议、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也是二审和再审时审查案件的重要依据。庭审笔录固定了以当事人及审判人员的言行为主耍内容的整个庭审过程,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双重耍求。对依法办案、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审判长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审阅和确认,证人、当事人也应当对庭审
2、笔录进行阅读和确认,这是为了保证庭审笔录的客观、全面和准确性。《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这是庭审笔录的法定“渊源”。其体现出了庭审笔录的基本特征:即由书记员制作,反映开庭审理的全过程,并且以一种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但这些特征只是外在的、表面的,如果深入探究,还能发现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庭审记录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民事诉讼
3、法》、《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记入笔录。这三部法律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可见庭审笔录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法律位阶也是很高的。庭审笔录是曲法定公职人员(书记员)作出的,将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另外,由于庭审笔录的内容涵容审判人员的庭审活动,是法院内部检查、监督案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庭审笔录具有“公共权利”的属性,庭审记录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文书。其次,庭审笔录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裁定、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必须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当事人庭审中的自认、辩解都将直接影响其实体权利,而这些
4、重要活动必须被庭审笔录记载方有价值。虽然许多的法院已在庭审中配备了速录员,或进行同步录咅录像,但现行诉讼法只规定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其权威性毋庸质疑。庭审笔录所釆用的资源较为合理,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双重要求。诉讼的价值不等同于裁判结果,也体现在庭审笔录所描述的过程Z中。庭审笔录为裁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却不依附于裁判。再言,判决可能被改判或撤销,庭审笔录却不能主观的重复作出或随意更改。再次,庭审笔录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庭审是在特定时间、地点,由特定人员进行的活动,其过程能被人的视觉、听觉所感知,也能用文字加以描述。
5、庭审笔录作为法定人员(书记员)对庭审全过程的即时书面文字反映,必然受客观事实的束缚,不能游离于真相之外,不能用推断、不能用臆造取代实录,这就是客观性。同时,由于笔录系个人手工完成的(电脑、速录机只是一种工具),难免搀杂了主观取舍的成份,因而也具有一定的主观成分。正如庭审过程本身具有中心或焦点一样(如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笔录不同于录咅录像,也有其固有的侧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即要求书记员对有关事项应当详细记载,例如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举证、质证、撤诉、和解等对实体权利产生重大影响
6、的行为。这也反映了庭审笔录在过程完整的基础上应有叙述的侧重。二、当前庭审笔录所存在的问题2003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发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是书记员的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里程碑,其不但反映了庭审笔录存在问题而且还有效解决了旧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但是具体的书记员T作的规范仍然较少,庭审记录作为书记员工作的核心同样缺乏有效的指导、监督,笔录的质量良莠不齐,其突出表现以下几个方[fib(一)合法性缺乏诸多原因,各地法院书记员普遍紧缺。为缓解矛盾,有些法院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临时再请人员作
7、为“书记员”或以“速录员”替代书记员,有的让合议庭成员之一记录或办案法官问门记等等。我国儿大诉讼法明文规定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由书记员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也特别规定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应当指出,制作主体合法是庭审笔录合法的要素,庭审笔录合法乂是裁判合法的前提。(二)客观性不足庭审笔录的首要价值正是它的客观真实性。如果一份笔录与庭审过程不符,既使再详细、再工整也没有价值。但现行的庭审笔录却存在一些客观性不足的地方,如1、当事人是否阅读庭审笔录没有记录或
8、记录不详。常见的只有当事人的签名、捺押,不显示是否阅看,容易导致当事人的事后反悔;2、笔录屮涂改处没有加盖书记员印章,对庭审笔录屮当事人阅看后,有正当理由要求补充或更正的地方,书记员在补充或更正之外,应当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加盖书记员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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