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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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刘建华*问题的提出本文论题由卜-面一个真实的案例(因与此有关联的案件尚在诉讼中,故本文隐去当事人姓名)引发。案例:甲、乙二人分别出资人民币600万元、200万元于2003年2月设立A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800万元。2003年8月,甲、乙分别将自己股权中的一部分转让给丙,丙占有公司股权55%,公司股东变更为甲、乙、内三人,股权分別为甲占25%、乙占20%,丙占55%,丙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和公司股东的T:商注册登记变更。2005年10月,丙将自己股权分别转让给甲30%和

2、丁25%,内将口己股权分别转让给甲10%,转让给丁10%,公司股权再次变更为甲占65%,T35%。2007年5月,甲在征得丁同意的情况下,将口己股权转让给戊30%,公司股权变更为甲占「35%,丁占35%,戊占30%。以上变更均办理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2008年3月,张某以丙违反股权转让协议为由,起诉丙和A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内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确认其为A公司的股东。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丙原为中国人,10年前加入外国国籍,属于外籍华人,其受让A公司股权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3、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报经有关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法院最终判决,丙受让股权时的身份系外国自然人,其资金的注入使A公司的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屮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法律规定,该合营企业的设立必须报经审杳批准机关批准,但A公司并未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故丙与甲、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其并未取得A公司股东资格。进而终审判决驳冋张某的诉讼请求。问题:依据上述生效判决,A公司现在股东甲、丁、戊是公司合法的股东吗?1[1]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很显然在内的股东身份被否定之后,受让其股权

4、的甲、丁二人人的股东身份或者股权的份额都将处于不确定状态,受让甲股权的戊的股东身份也因此存疑。假如A公司现在的三个股东的身份和地位都难以确定,该公司如何治理将打个大大的问号。善意取得是物权法屮关于物权取得的一项基木制度,但是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股权的善意取得进行规制。因为股权是有别于物权的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因此我们不能直接援引物权法的规定给股权的善意取得确定的结论,而只能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法理的分析得出结论。善意取得制度是为无权处分行为导致的权利归属而设立。权利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存在。权利的变动必须依法进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

5、效果。现实生活屮,由于行为人欠缺对法律的了解,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处分权利,或者虽然并不欠缺对法律的了解但是仍然违法进行权利的处分,受让人基于某种信赖自以为取得了权利,对该权利进行再处分,以后可能发生次受让人的再处分以及再处分的再处分等等。如果不对此种情况下的权利进行规制,必然导致该权利的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讣人受讣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讣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己经登记,不需

6、要登记的己经交付给受让人”0据此我们可以确定善意取得的基本原则是:善意是前提,对价是条件,公示是必经程序。公司股权来源于股东财产的投入即出资,包括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其本质是运作股东出资并获得经济利益。股权具有可转让性,可以用金钱进行作价,其财产性质毋庸置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虽然因公司的人和性质较浓,转让受到的法律限制较多,但是其可以用金钱作价并进行转让的基本属性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致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需要进行公示登记,这一点和不动产物权并无不同。受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否存在善意是确定

7、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否承认善意取得的前提。首先我们分析木文案例中甲、丁、戊三人取得丙的股权是否属于善意。判断善意的基本标准是:受让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人是无权处分。“是否知道”以客观事实判断,“应当知道”应以普通人在受让的情境下可能作岀的判断为准。丙作为A公司股东的身份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对于一般人来说当然可以认为丙的股东身份以及享有的股权已经依法确立。因此甲、丁、戊受让丙的股权时善意的。现实生活中,法律上认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受让人受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事实出于善意的情形很多,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内部说,隐名股东

8、、挂名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客观存在,造成公司名册登记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背记的股东真假难辨。真实股东出让其股权,对于被挂名人或者出名人来说是无权处分,被挂名股东出让挂名股东的股权,虽然是实质上的无权处分,却是表面的有权处分。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说,因其工作职责主要是登记,虽然审查,却是表面的和程序性的,并不负有实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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