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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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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法律分析王玲第一章股权善意取得的基础理论第一节从物权善意取得到股权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正式确立了该制度,其不仅适用丁所冇权,述适用丁他物权;不仅适用动产物权,还适用于不动产物权。从《物权法》第106条来看,公示是物权存续的基础,它为交易第三人提供了信赖基础,但在现实生活中,真实权利人和公示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也常常发生,登记错误就是典型例子,如此则导致公示登记权利人的无权处分。一旦发生上述情形,让交易第三人承担调查权利真实状况的义务,则不符合现代社会交易安全与效率
2、的耍求,月•成本过高,因此,在第三人信赖公示的基础上,再满足•其他要件,第三人即可终局取得物权,原物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债法上的损害赔偿。《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第28条分别对“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一股二卖”情形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这标志着我国审判机关在司法解释屮确认了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第二节关于股权能否善意取得的学说梳理股权是否能够善意取得,是近些年來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现对主要的代表性观点进行梳理,为后文的分析奠定基础。一、肯定说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多从维护交易安全或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的公信力角度肯定股权能够善意取得。也有学者认
3、为股权的性质木质上屈于物权,属于他物权的一种,是所冇权的经营收益这部分内容的固定化类型,在股权被无权处分的场合,善意取得应当能够适用。□还有学者认为,由于《公司法》第33条第3款关于公示对抗规则构成要件过于简单,在保护合理信赖方面缺乏细致区分的参考因子,故而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则。也是为了填补规范空缺,降低商事外观主义在裁判中的操作难度。二、否定说持否定态度的学者也不在少数。有些学者着眼于维护现有股东的利益,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认为善意取得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因为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从制度上必然要求强化公司股份的流通性。而善意取得制度将极大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因为股东的同意
4、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股权对外转让不可逾越的障碍。□另有观点认为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尽管存在逻辑上的抽象可能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具备可行性。因为在冇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公司内部其他股东同意程序,因此,股权不可能适用善意取得。□再有观点认为,基于现有的股权变动模式和公示方法,在股权变更当中,严格来说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8条的规定,在适用上会带来诸多疑问。三、发展趋势鉴于股权善意取得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肯定,且最高院在《公司法解释三》屮明确规定了可参照适用善意取得的两种法定情形。口前学术界已经将争论的焦点从是否能够善意取得,逐渐转移到肯定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并研究对股
5、权善意取得的规则如何进行适用上来,本文也朝着这个方向前进。第二章股权善意取得的可行性分析学理中通常讲的善意取得,是指物权善意取得,而股权善意取得是参照适用物权善意取得规范的产物,它为何能参照适用物权善意取得规范,就是应了冋答的问题,这涉及股权善意取得可行性的分析。第一节从权利的角度看股权善意取得的可行性一、股权与物权均具有绝对性《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据此,物权有两个基本特性:第一,直接支配性,即权利人无需他人同意,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支配物。第二,排他性,即任何人非经权利人同意,
6、不得侵害或加以干涉,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干涉,对抗第三人。这些特性实际上表现了物权的绝对性,所冇权对此表现的最为全面和显著。物权的绝对性与债权的相对性形成鲜明对比,债权人不能对抗除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而且债权的实现也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特定给付义务而实现。按照这样的标准去观察股权,可以发现,股权同样具冇支配性和排他性,也是绝对性的权利。止因为股权具有绝对性,与物权的特质非常接近,这为它参照适用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提供了可能。二、股权和物权均有公示形式股权与物权一样,均以特定的公示形式作为权利的公开表征,从而能够为社会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悉。物权的公示形式是占有或登记,股权的公示形式主要是在工商
7、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尽管股权登记能否决定股权转让,在学界存在争议,但鉴于股权质权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作为设立要件,为在立法上保持解释一致,口依举轻以明重的法理,相比较而言,股权转让对第三人的利益而言更为重大,故同样应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作为股权的公示方式。而且,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作为股权的公示形式,与我国国情相符,该登记由国家信誉提供保证,公信力较强。归根结底,物权善意取得的基础是公示,没有公示,就无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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