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被告向水库排放生活污水应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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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向水库排放牛活污水应否承担责任[案情]原告徐立江,住河南省渦池县城关镇东关村徐家寨组。被告河南省漓池县教培屮心1997年4月15日,徐立江承包了河南省涌池县城关镇东关村徐家寨水库进行鱼业养殖,承包期限20年。1998年渦池县教培屮心搬迁至渦池县城北新校址,经淤池县城建部门规划施工,将生活污水排入原告徐立江承包的水库中,给水质造成了一定的污染。经原告徐立江反映,涌池县水利局渔政站出面调解,徐立江与滝池县教培中心于1998年11月9H达成协议:泡池县教培屮心排放牛活污水造成徐立江承包鱼澹水质稍有污染,涵池县教培屮心一次性补偿徐立江养鱼损失20000元,徐立江充许涵池县教培

2、屮心在其承包水库其间(至2016年)向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并保证无纠纷发生。1999年2月8日,滝池县教培中心将20000元补偿款交于原告徐立江。随着时间的推移,涵池县教培屮心师牛及家屈的数量不断增加,住活污水的排放量也较以前增加了许多。由于水质污染加重,导致原告徐立江1999年至200()年投放的50000尾鱼苗全部死亡。徐立江多次找有关部门及涌池县教培中心耍求赔偿并解决问题,但一直没有结果。2002年3刀,原告徐立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耍求判令被告滝池县教培中心改变污水水路,消除污染源,赔偿经济损失10力元。冊池县人民法院技术鉴定科对原告徐立江承包的水库的收益情况进行

3、鉴定,认定其每年收入为36781元。被告涌池县教培中心认为,学校的排污管道是由政府城建部门规划设后计铺设的,向水库屮排放牛活污水不是被告的行为,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对原告的损失冊池县教培屮心已经进行了补偿,在污水排放上也与原告签订了污水排放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向其承包的水库屮排放牛活污水。现原告要求学校改变水路,赔偿损失,消除污染源,无法认可。[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涌池县教培中心向原告承包的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但原、被告已于1998年11月达成补偿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原告将20000元补偿款领取,同意被告在具承包期限内向水

4、库屮排放牛活污水,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现原告违反协议,以造成污染严重为市,要求增加赔偿、改变水路、消除污染,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诉求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不服,提出申诉。何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认定事实不清,适川法律错课,实体判决不公为由,提请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抗诉。2003年5月23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庭审中,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为:1、原、被告1998年签订的补偿协议耒经水库所有权人东关村委的同意,口协议侵害了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国家坏境保护法规,属无效协议;2、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是由于被告排放

5、牛活污水增加,造成污染加重而引起,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污染示果与其排放污水无关。原审忽略污染加重造成损失的示果,单以协议约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显屈不当。法院再审过程屮,经法庭调解,原告徐立江与被告冊池高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2004年1刀12H,原告向涌池县人民法院中请撤诉,涌池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撤诉是原告亨有的诉讼权利,其不要求法院对其与被告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判,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当准许。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Z规定,裁定准许原审原告徐立江撤回起诉。[评析]木案是一起排放生活污水污染环境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被告淹池县教培屮心在选址

6、建校时,由于没有考虑坏境污染问题,致使在牛活污水排放上存在设计缺陷。学校建成后,生活污水直接流入原告承包的水库中,造成水质污染,导致原告在水库中放养的鱼苗死亡,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坏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之规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1•原告承包的水库在首次受到被告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时,由于水质污染的程度较轻,原告与被吿在渔政部门的协调卜•达成

7、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补偿原告因排放生活污水给其造成的损失20000元,原告充许被告在其承包水脖期间(至2016年),向水库中排放牛活污水。原、被告签定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本案争执的焦点之一。如果该协议依法有效,贝IJ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烫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白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原告应严守协议,充许被告向其承包的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如果协议无效,则依照《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笫124条及《屮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笫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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