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向水库排放生活污水应否承担责任

被告向水库排放生活污水应否承担责任

ID:45985405

大小:69.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1-19

被告向水库排放生活污水应否承担责任_第1页
被告向水库排放生活污水应否承担责任_第2页
被告向水库排放生活污水应否承担责任_第3页
被告向水库排放生活污水应否承担责任_第4页
被告向水库排放生活污水应否承担责任_第5页
资源描述:

《被告向水库排放生活污水应否承担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被告向水库排放生活污水应否承担责任[案情]1997年4月15日,徐立江承包了河南省沌池县城关镇东关村徐家寨水库进行鱼业养殖,承包期限20年。1998年渦池县教培中心搬迁至渦池县城北新校址,经渦池县城建部门规划施工,将生活污水排入原告徐立江承包的水库屮,给水质造成了一定的污染。经原告徐立江反映,滿池县水利局渔政站出面调解,徐立江与滝池县教培屮心于1998年11JJ9H达成协议:漁池县教培屮心排放生活污水造成徐立江承包鱼澹水质稍有污染,漁池县教培屮心一次性补偿徐立江养鱼损失20000元,徐立江充许漁池县教培中心在其承包水

2、库其间(至2016年)向水库屮排放生活污水,并保证无纠纷发生。1999年2月8日,漁池县教培屮心将20000元补偿款交于原告徐立江。随着时间的推移,涌池县教培中心师生及家属的数量不断增加,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也较以前增加了许多。由于水质污染加重,导致原告徐立江1999年至2000年投放的50000尾鱼苗全部死亡。徐立江多次找有关部门及涌池县教培中心要求赔偿并解决问题,但一直没有结果。2002年3刀,原告徐立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澤池县教培中心改变污水水路,消除污染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海池县人民法院技术鉴

3、定科对原告徐立江承包的水库的收益情况进行鉴定,认定其每年收入为36781元。被告漁池县教培中心认为,学校的排污管道是由政府城建部门规划设后计铺设的,向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不是被告的行为,口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对原告的损失渦池县教培中心已经进行了补偿,在污水排放上也与原告签订了污水排放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向其承包的水库屮排放生活污水。现原告要求学校改变水路,赔偿损失,消除污染源,无法认可。[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漁池县教培屮心向原告承包的水库屮排放生活污水,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但原、被告已于1998年11月达成

4、补偿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原告将20000元补偿款领取,同意被告在其承包期限内向水库小排放生活污水,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现原告违反协议,以造成污染严重为由,要求增加赔偿、改变水路、消除污染,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诉求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判决驳冋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不服,提出中诉。涌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判决不公为由,捉请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抗诉。2003年5月23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庭审中,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为:1、原、被告1998年签订

5、的补偿协议未经水库所有权人东关村委的同意,凡协议侵害了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属无效协议;2、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是由于被告排放生活污水增加,造成污染加重而引起,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污染后果与其排放污水无关。原审忽略污染加重造成损失的后果,单以I■办议约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显屈不当。法院再审过程屮,经法庭调解,原告徐立江与被告漁池高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2004年1月12FI,原告向滝池县人民法院中请撤诉,滿池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撤诉是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其不要求法院对其与被告之间的民事争议作

6、出裁判,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当准许。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审原告徐立江撤回起诉。[评析]木案是一起排放生活污水污染环境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被告涌池县教培中心在选址建校时,由于没有考虑环境污染问题,致使在生活污水排放上存在设计缺陷。学校建成后,生活污水直接流入原告承包的水库中,造成水质污染,导致原告在水库中放养的鱼苗死亡,造成损失。依照《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条、《屮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7、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Z规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1•原告承包的水库在首次受到被告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时,由于水质污染的程度较轻,原告与被告在渔政部门的协调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补偿原告因排放生活污水给其造成的损失20000元,原告充许被告在其承包水库期间(至2016年),向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原、被告签定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本案争执的焦点之一。如果该协议依法有效,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8、则》笫4条、88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原告应严守协议,充许被告向其承包的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如果协议无效,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笫12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第5条、第55条:“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