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市场退出规制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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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法》市场退出规制有问题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实施客观上要求有缜密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然而,《商业银行法》中的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银行业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商业银行法》有关市场退出规定的局限性我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业务或市场退出有专门的第七章规定,其规定虽然也有9个条文,但是由于其侧重点和定位方面的欠缺,使得诸多重要问题缺乏规制,其局限性非常明显,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重视机构退出的规范,疏忽业务退出的规定《商业银行法》在市场退出问题上的规定,基本上属于机

2、构退出的范畴。这反映了我国监管法制重视机构的监管,在业务监管方面则更多地倾向于市场进入阶段的监管,忽视了业务退出的监管。实际上,无论是《商业银行法》还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监管规章,都对银行业务的进入阶段给予了高度关注,实行了严格的审批机制,但是有关银行业务的退出或者中止问题则很少有规则问津。从银行业务的许可定位来看,对其退出实行适当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监管法制不仅应注意到市场准入阶段的风险控制,也应该关注市场退出阶段的风险控制。尤其是银行业务中有部分(例如银行的存款业务)是直接影响社

3、会民众的重要利益,也关系到金融秩序的稳定,可以说这些业务的退出也就是银行机构退出的核心内容。以存款业务为代表的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银行业务之退出,应该由《商业银行法》做出规定,而不能依赖一些效力层次较低的监管规章来规范。在以香港监管法制为代表的重视银行业务许可的体制中,银行业务许可问题受到了高度重视。市场退出体制的构建过于偏重问题银行的接管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结构和条文安排,反映了立法者对接管的偏重以及对其他市场退出机制的疏忽。首先从《商业银行法》的专章设置来看,第七章的标题为“接管和终止”,

4、足以看到"接管”制度在该法中的地位之突出。其次,从条文安排来看,多数条文是为接管而设。该章共九个条文,其中第64〜68条均是针对接管的条文,其余四条是有关解散、清算、吊销经营许可、破产以及终止等的规定,可见接管的篇幅之重,而其他诸如解散、清算、终止等重要的市场退出环节无法得到充分的规范。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市场退出机制残缺的重要表现。从立法深层次的背景来看,则反映了当时的市场环境中,银行的危机的途径应该更多地通过接管来解决,银行类金融机构不能自愿或者强制性地走上市场退出的道路一一至少在当时的

5、环境下立法者有此用意,这使得银行机构的解散、破产以及个别业务的退出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当然,这与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大背景是相呼应的,当时的法制环境中虽然有了所谓的《企业破产法》,但是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以及法律实践中很少得到执行的现实,也决定了不可能在《商业银行法》中有比较完善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有关接管的规制缺憾甚多诚然,接管在《商业银行法》中得到了青睐,但是其规则的简单和原则化特性,注定了接管制度自身的缺憾甚为显然。接管的事由过于原则化。从《商业银行法》对接管的定位来看,它是一项应对银行危机的

6、紧急措施,该措施的采取不仅关系到银行机构权益,也关系到银行债权人的利益,还直接影响到银行股东的利益,因此其采取应该是极为谨慎和严肃的措施。但是《商业银行法》在什么情况下可实施接管的规制却甚为简单和原则化,该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但是两个条件的含义模糊,“信用危机”没有在立法中得到界定,“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更是难于准确解读。有关接管的目的过于狭隘。《商业银行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了接管的目的

7、,存在以下问题:(1)“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不应该放在接管的目的中,接管本身是一种措施,而采取措施并不是接管的目的;(2)接管目的解读上强调“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有偏颇之嫌,因为银行的债权人除了存款人之外还有其他主体,接管作为救济措施的运用是为了银行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正因为如此,以德国《银行业法》为代表的立法采用了“债权人”的概念而不使用“存款人”的概念。接管组织的权责规定不明。接管主体的权责直接关系到接管程序的规范以及被接管对象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问题。但是《商业银行法》在确立实

8、施接管主体的地位时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来决定接管,但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权责没有涉及。接管终止的程序缺乏规制。《商业银行法》对于接管终止的规定仅仅体现在第67、68条,第67条明确规定''接管期限不得超过该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68条列举了三种接管终止的情形。由于商业银行接管的终止不仅涉及到银行自身权益的维护,也关系到银行股东利益,同时还直接涉及银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如果在接管终止问题上缺乏程序性规则,一方面不利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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