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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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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第550期管理观察2014年8月第23期ManagementObserver中旬出版我国P2P网络借贷与非法集资解析刘然(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要:由于尚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国内P2P网络借贷近年接连爆发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亟待政策法规出台以整顿行业乱象。“非法集资”是监管部门对P2P网贷划定的红线。年初央行将P2P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归为三类,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分析三类行为的性质,并从证券法角度提出对P2P网络借贷的立法建议。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证券
2、法规制2011年以来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P2P网贷”)成非法集资作一分析。恶性事件频发,有些网贷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资金链断裂,有些平台放任虚假借款信息、挪用客户资1.P2P网络借贷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金,甚至吸收贷款后跑路,给投资者造成大量损失。“是款”或“集资诈骗”否涉及非法集资”是监管部门对P2P网贷关注的焦点。2013年11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指出“网络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贷诱发非法集资成为新的案件高发点”,强调“P2P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
3、行为。非法吸收贷不得跨越四道底线:一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要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明确平台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①2014年3月央行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五大原则,其一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P2P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即都是③互联网金融名义
4、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还本付息的活动。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②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在我国非法集资是个类概念,相关法律将其分为若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干类别并以两套体系规制:一般的非法集资承担行政责非法吸收资金,区别在于有无将他人财产占为己有的任,依据《证券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主观目的:前者意图永久占有他人资金,既不还本付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等;非法集息也不给予回报,既破坏国家
5、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资严重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依据《刑法》规定的他人财产权;后者只是临时募集资金用于营利或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具有事后还本付息的意图,因而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企业债券罪以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统称“非法简言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违法性(无法定集资类犯罪”),《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吸收存款资格)、公开性(向社会公开宣传)、回报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集资解释”)以性(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和公众性(向社会不及《关于办理
6、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特定对象募资);“集资诈骗”具有违法性和公众性,见》(以下简称“集资意见”)。上述会议上,央行将还具有欺骗性,即客观上使用诈骗手段,如虚构集资“以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归为“理用途,以虚假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主观上具有非财-资金池”、“不合格借款人”和“庞氏骗局”三类。法占有的目的。下文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三类行为是否构央行所称“理财-资金池”,是指平台将借款需作者简介:刘然(1987-),女,汉族,北京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7、。·68·财经管理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差45天内回报率可超过50%。这项计划吸引了近4万对象,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名当地居民约1500万美元的投资,而庞玆之所以能吸按照P2P网贷流程,投资人要将出借资金汇入平台账引如此大量投资,在于他的许诺不仅听起来诱人,而且户,由平台划给借款人或购买平台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实实在在拿到了回报。不过,庞玆偿付回报的资借款人的还款也要汇入平台账户,由平台归还投资人。金并非源于所宣传的转售计划,而是用新加入的投资款虽然平台大都
8、宣称为用户单独设立账户,但现实中往偿还之前投资者的回报。随着媒体和专家对庞玆计划真往是通过自己的或员工的账户流转资金,从而使贷款、相的揭露,投资人越来越少。最终由于新投资不足以兑还款在平台形成“资金池”。如果平台未获得央行批现原投资回报,一年后庞玆携巨款逃之夭夭。此后仿效准的吸存资格,即通过有权支配的账户吸收借贷资金,庞氏的诈骗案在全球层出不穷,人们将这种没有实际投则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违法性”要资项目,仅用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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