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残骸”概念及范围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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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残骸”概念及范围之研究摘要古残骸打捞在残骸打捞清除领域具冇特殊性,因此古残骸打捞经常与普通残骸打捞适用不同的法律,故而明确“古残骸”的概念和范围有利于明确残骸打捞的法律适用。本文将参考国际公约、国外立法对“古残骸”的定义,审视我国立法相关定义,指出其不足并给出建议。关键词古残骸打捞水下文物。作者简介:黄微、刘轩昂,上海海事人学,国际法学硕士。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71-02无论是藏有许多爱德华时代奇珍异宝的“泰坦尼克号”,还是2007年被美国奥德赛海洋探索公司发现的承载了重达22.2吨金银钱币的西班牙古沉船,乂或是运载了大量

2、宋代宝贵瓷器的“南海一号”,古沉船本身及其所承载的物品的价值Z高让人无法不为Z惊叹。与普通残骸打捞相比,古残骸打捞具有特殊性。古残骸打捞耗时长、资金需求大、科学技术水平要求高,残骸所有权归属难以确定,且在打捞批准的国家冇权机关、法律保护的目的和原则、适用法律、打捞人的报酬等方面均与其他普通残骸打捞不同o国内有些学者其至认为,应当将残骸打捞分为古残骸打捞和普通残骸打捞两个种类。因此笔者认为,确定残骸打捞的适用法律、调整理清残骸打捞法律关系便必须以明确古残骸和普通残骸的边界为前提。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修改之际,木文将考察有关国际公约和部分国外立法,审

3、视我国在古残骸打捞方面的立法现状,并提出建议。一、国际公约与外国立法对“古残骸”的左义国际公约方面,与古残骸打捞清除有关的公约主要有三个:《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2001年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及《2007年残骸清除公约》。《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没有出现“古残骸”的概念,更没有“古残骸”给出精确的定义,但英允许各国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就“冇关财产为位于海床上的具冇史前的、考古的或历史价值的海上文化财产”做出保留。《2001年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也没有“古残骸”的概念,但…占残骸”被纳入“水下文化遗产”范围而成为公约主要保护对象之一。公约第一条“定义”的第一款给“水

4、下文化遗产”规定了三个要件:时间要件为“至少100年”,英中空间要件为“周期性地或连续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性质要件为“具冇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冇人类生存的遗迹”。此外,为了使“水下文化遗产”的范围更为明确,公约还具体列举了三项内容,其中第(ii)项“船只、飞行器、其它运输工具或上述三类的任何部分,所载货物或其它物品,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同样地,《2007年船舶残骸清除公约》也没有“古残骸”的定义,当“古残骸”满足“残骸”概念和其他公约条件时受该公约制约。然而,即使排除未生效的现状不看,它适用于古残骸的可能性也是比较小的,因为残骸清除公约的保护范围是专属经济区,一个古

5、残骸较少出现的地方。为了让三个公约关于“古残骸”的概念和范围的区别更加清晰,笔者制作表格如下:外国立法方面,国际海事委员会CMT曾经给其成员国发过一份关于各国对于船舶救助以及古残骸保护现状的问卷,问卷的第一个问题的(d)项就对各国立法对“古残骸”的定义的现状做了调查。从提交问卷的16个国家的回答情况来看,只有葡萄才、新西兰和澳大利亚肯定其法律中多少有“古残骸”的定义。其他国家中大多数都将“古残骸”涵盖于更宽泛的“具有文化价值或历史价值的物品”的概念里进行规定。剩下的国家里,中国没有提供立法现状的细节;荷兰将仅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船舶残骸单列进行保护,而将其他船舶残骸纳入一般的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范

6、围;美国则另辟蹊径,它将所有需耍保护的文化遗迹都列在《国家史迹名录》中,换言Z,美国用了列举而非定义的方式来规定文物保护的对象范围。二、我国立法对“古残骸”的定义及有关立法建议我国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缔约国但对第30条(d)项即涉及水下文物的部分进行了保留,未加入《2001年水下文物保护公约》和《2007年残骸清除公约》。我国国内立法中没有与“古残骸”相同或相对应的概念,笔者认为同时符合“残骸”的定义和“水下文物”的定义范围的残骸就是我国立法中的“古残骸”。(-)“残骸”与《残骸清除公约》和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没冇使用“残骸”而使用了“沉船沉物”这一概念。如1998年由原交通部发

7、布的《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沉船沉物”是指沉没于沿海水域或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设施及其设备、所载货物以及其他落水物体。又如1992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沉船沉物”是指沉没于我国沿海水域水面以下或者淤埋海底泥面以下的各类船舶和器物,包括沉船沉物的主体及其设备、所载的全部货物或者其他物甜,即我国法律屮“残骸”不包扌舌搁浅物和漂浮物。笔者认为,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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