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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催收均未写年,谁应负举证责任?王长军上传时间:2004-2-20一、案情2003年10刀,甲以借条为据,起诉乙还款5万元。诉状称:2001年6刀3U,乙因缺钱向我借款5万元,并出据借条一张,但借条上只写了“6刀3LI”,未写年。同年催收时,乙在借条的右上角写明“12月底归还”。但乙到期仍不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力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乙辩称,借款是在2000年6月3H而非2001年6月3FI,催收也是2000年,甲的起诉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请求判决驳回具诉讼请求。庭审中,卬承认借条写于2000年,但坚持“12刀底归还”系被告写
2、于2001年。二、争议木案无论是借款时间,还是被告承诺“12刀底归还”,都只写了“刀而未写“年”。庭审查明,借款发生在2000年。分歧仅在于:“12刀底归还”究竟写于2000年还是2001年?双方都无证据证明,也均未在举证期间申请鉴定,谁应对此负举证责任呢?讨论时存在多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需使用举证责任即町下判。因为“12刀底归还”没有写“年”,属书写不明,相当于没有书写,即履行期限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町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耍的准备时间。”故原告随时
3、可以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时效抗辩均不能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12月底归还”是被告书写,当原、被告对书写时间理解不一致时,应参照《合同法》笫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牛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冇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捉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精神,作出不利于书写方的认定。否则,在实践中,书写方或格式合同方将町能故意设下这类法律陷阱。因此,本案应由被告证明“2000年催收时才写”。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彻底查明客观真实,避免只追求法律
4、真实。笫四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没冇超过诉讼时效,应由原告对“写于2001年”负举证责任。第五种观点认为,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因为被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举岀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时效。三、我国对举证责任的态度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三大难题彼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的分配又是举证责任的难点和核心。在罗马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经过无数实践的基础上,20世纪德国天才的法学家罗森贝克创立了法律要件分类说,它被证明是在现代文明社会的合理适川,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我国对法律要件分类说的接受冇个过程。《民事诉讼法
5、》第六[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冇责任提供证据。”该条虽设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但极其简单,不能解决复杂的举证责任问题。法学理论上,否定法律要件分类说,视Z为资产阶级的毒瘤。司法实践中,法院以追求客观真实为冃的,长期轻视当事人捉供的证据,包揽调查取证,形成“当事人动嘴,律师阅卷,法官跑腿”的作法。法官疲于奔波,既效率低下,又易滋生司法腐败。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发起的以强化当事人举证为核心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即针对这一痼疾,至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改革使当事人举证,法官居中裁判,庭审rti走过场变成了核心;民事诉讼由“超
6、职权主义的追求客观真实”,逐步走向“当事人主义而追求法律真实”,终于承认和采纳了该学说。2002年4月1H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F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这是我国首次确立了法院的裁判依据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从而将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极大提升。《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冇责任捉供证据加以证明。没冇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冇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
7、果。”真止确立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第四、五、六条则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规定了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分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称主观上的举证责任,包括主张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乂称客观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官乂不得拒绝裁判,也不能恣意裁判,只能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案就是“12月底归还”写于2000年还是2001年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证明书写时间应当分配给谁?四、对上述观点的评判第一种
8、观点认为没冇写“年”,属履行期限不明确,债权人町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的观点不正确。1、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并不能直接适用第六I•二条第(四)项。《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冇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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