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催收均未写年谁应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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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催收均未写年谁应负举证责任案情:2003年10月,甲以借条为据,起诉乙还款5万元。诉状称:2001年6月3日,乙因缺钱向我借款5万元,并出据借条一张,但借条上只写了“6月3日”,未写年。同年催收时,乙在借条的右上角写明“12月底归还”。但乙到期仍不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木金5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乙辩称,借款是在2000年6月3日而非2001年6月3日,“12月底归还”也写于2000年,甲的起诉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请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庭审屮,卬承认借条写于2000年,但坚持“12月底归还”系2001年向被告催收时书写。分歧:本案无论是借款时间,还是被告承诺“12月底归还”,都只

2、写了“月”、“FI”而未写“年”。庭审查明,借款发生在2000年。分歧仅在于:“12月底归还”究竟写于2000年还是2001年?双方都无证据证明,也均未在举证期间中请鉴定,本案应如何处理?讨论时存在多种观占・八、、•笫一种观点认为,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应判决原告胜诉。因被告借款是事实,“12刀底归还”没有写“年”,属书写不明,相当于没有书写,即履行期限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笫六十二条笫(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原告随时可以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时效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12川底归还”是被告

3、

4、泻,当原、被告对书写时间理解不一致时,应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岀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精神,作出不利于书写方的认定。否则,在实践屮,帖写者或格式合同提供者可能故意设下这类法律陷阱。因此,本案应由被告证明“12丿」底归述”写于2000年。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彻底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避免只追求法律真实。第四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由原告对“12月底归还写于2001年”负举证责任。第五种观点认为,原告有

5、催收的事实,被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12月底归还”写于2000年。三、评析(一)第一种观点不正确O1、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并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可见,适用六十二条的前提是“依照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时”。而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也规定:“借款人应当按

6、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当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先要依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而不能直接得出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的结论。3、假设原告诉称不变,而于2004年起诉,被告同样以时效抗辩,则法院不可能不要求原告证明时效存在屮断的事实,由此也可反证第一种观点的错误。(二)第二种观点将书写不明与格式合同进行类比,两者缺乏可比性,理由难以成立。(三)第三种由法院主动委托鉴定,确定客观真实的观点也不正确。1、这种作法与法院被动、中立、消极的理念相悖。

7、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解决平等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作为代表国家裁判的法院,如果偏向任何一方,都将使对方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故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保持“被动、中立、消极”是诉讼公正的前提。昔日的超职权主义观念,以国家干预为基本指导思想,调整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的地位和作用,过份强化法院作为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的,长期轻视当事人提供的证拯。法院包揽调查取证,形成“当事人动嘴,律师阅卷,法官跑腿”的作法,绝对主宰民事诉讼。导致法官疲于奔波,既效率低下,乂易滋生司法腐败。近儿年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其核心就是要约束法官的权力,保证法官居屮裁判,回归民事诉讼的应然状态;2、

8、法院委托鉴定,应依据当事人的巾请,主动委托于法无据。(1)鉴定结论也是证据材料Z—,应适用有关证据方面的规定。《证据规定》第二部分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只规定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巾请委托鉴定,并没有赋予法院主动委托鉴定的权力。(2)法院主动委托的实质就是依职权调查取证,《证据规定》对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调查事项予以了严格限制。第I•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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