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6292582
大小:66.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1-22
《[精品]古罗马法的“家父权”制度浅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古罗马法的“家父权”制度浅谈古罗马法的“家父权”制度浅谈摘要“家父权”是古罗马民法领域中的一项特殊的制度安排,它在古罗马市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耍的作用,是古罗马民法体系的一块重耍的基石。本文简耍阐述了“家父权”的基本概念,探寻了其历史渊源,分析了在古罗马的特殊的人格与身份制度下的“家父权”主要内容。关键词家父权古罗马法家父家子作者简介:杨郁,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33-02一、罗马的“家”和“家父权”概念简析拉丁文的“家庭”一词(
2、Familia)从“奴隶”(Famulus)派生而来,也就是说,拉丁文语境下的家庭最初指生活在同一屋顶下的全部奴隶和仆人,后来指Maison,即主人和他统治的妻子、儿女和仆人,再后来包含了宗亲和血亲,以至于成了氏族的同义词。家(domus,fam订ia),在古罗马社会意指在家父权支配下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是罗马社会中最狭义的社会组织。欲了解罗马社会的结构,先了解罗马的家庭;欲了解罗马的民法,先了解罗马家庭的家父权。如果说罗马社会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体,那么每一个“家”都是构成这个生命体的一个细胞。古罗马的每一个家庭
3、都是一个独立性很强的社会组织,是一个在一人统治之下,成员之间同食、同居、同祭,利害相关、相互关系极其紧密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基础是绝对的家父权,家父是整个家庭的领导者、支配者、统治者,是家庭的“法定代表人”,他只能是家庭中没有任何活着的男性尊亲属的人。家父权不仅仅如其中文字面意思那样是父亲对子女的权利,而是一个家庭中辈分最高的男性成员对其对该家庭中的其他所有成员和一切财物拥有绝对的支配、管领乃至统治的莫大权力。起初,家父对妻子、家子、奴隶、财物等享有同样的权利,即manuso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关系的复杂,这
4、种权力逐渐有所分化。Manus慢慢地专指夫对妻的权力;而对家子的权力则称之为家父权(patriapotestas);对奴隶的权力称之为家主权(dominus);对被解放的奴隶和门客的权力则为庇主权(juspatronatus)o当一个家庭的家父去世后,该家庭中第一顺位的直系卑亲属即可脱离家父权而由他权人变为自权人,组建新的家庭。如果此时产生的自权人是一个人,那么他将代原家父Z位而成为该家庭新的家父,而原家庭之本体没有改变。如果此时产生的是两个以上的口权人,那么他们将各自统率与自己关系较为紧密的卑亲属而分别组建新
5、的家庭,并各自成为新家庭的家父,从而诞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并立的新家庭,家庭的数量较之原來增加了,用中国的话说即“分家”。但他们分立后彼此间依然保持着宗亲关系,继承方面和互仍有一定的权利义务。但是,妇女因为家父死亡而成为自权人,由于她们不能成为家父,若干妇女不能构成罗马法意义上的家庭,这将出现她们不隶属于任何家庭,既不是家父权的主体,乂不是家父权的客体的孤立状态,不知道这一情况的客观存在能不能算是罗马法的一个尴尬?与中国古代宗法制之下、嫡长子继承制基础之上的宗亲概念不一样,罗马的宗亲不以血缘关系为必要,仅仅以家父
6、权为基础。凡受同一家父权支配的人,在该家父权消灭Z后,彼此间即构成宗亲关系。宗亲是早期罗马社会家父权至高无上的法律体现。二、特殊的人格与身份制度下的家父权“家父权”为古罗马特有的法律概念和制度,纵览世界文明史,古今法制无可与Z伦比者。事实上,所谓家父权从史学的角度分析,乃是罗马氏族社会吋期首领制度在进入阶级社会之初的残迹,有历史学家认为,罗马在统一的过程中,主要依靠征服地区的地方氏族维持其统治,必然要求家庭采取集权模式的管理,所以保留这种氏族社会的残迹自然是一种必要。这种模式要求整个家庭必须服从某一个人的权力、
7、品格和权威,于是家长自然就产生了。家长就是管理家庭之人,罗马法上称之为家父,中国称之为族长。丘汉平先生认为,虽然罗马的家父权内容颇似中国古代的家长权,但是其精髓与中华法系的立法精神大相径庭,与屮国伦理道德传统更是和去甚远。罗马法学家盖尤斯说,家父权制度为“罗马市民的纯民族制度”,他认为“恐怕再没有其他的人民像我们罗马市民那样享有对子女的这种权力。在罗马法的公法层面,家父和家子都可以享有政治权利一一选举权、官职权,甚至成为国家的高级官员,所以二者法律地位的差别并不大。罗马有句法谚说:“公法上无家父权(Quodad
8、jusPublicumattinetnonsequiturpotestas)”。而在私法层面上,这种差别以及由此而引出的权利义务差异却是极其巨大的。人格是国家法律赋了自然人、社会组织的充当民事主体的资格。如果一种法律以规定义务为基本内容,这种法律就是义务木位。义务本位的法律实质上只确认少数人乃至一个人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即作为法律上的人的资格,而多数人不享有或只享有不完全的权利能力,即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