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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被盗卖、股款被盗证券经营机构应如何担责姜旭阳[耍点捉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只有在侵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侵权人虽有侵权的违法行为,但受害人并未由此遭受损害,或受害人的损失与侵权行为无关,还不能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客户帐户内的股票被盗卖、翻炒、股款被盗提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仅限于其侵权的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案情]2001年3月,尤根林在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博爱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东海营业部)办理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及证券交易资金帐户
2、卡,并分两次存入证券资金共计200000元。2001年3月26B,尤根林以书面委托方式并以每股18.75元的限价买入海鸟发展10600股。该股票于2001年5月11日被抛售,抛售后帐户资金结余210264.15元。此后该帐户股票被多次炒作。该帐户口2003年8月12日被第一次提取现金6500元至2003年11月19日被提取现金400元止,共提取14次现金计76600元。至2004年6月30日帐户余额为103.77元。2005年5月尤根林前往东海营业部处查询股票,发现余额为103.77元。上述尤根林股票业务的承办人为东海营业部
3、员工杜建国。尤根林称口己只在2001年3月26日买入海鸟发展10600股,此后的操作均为他人冒名操作,与东海营业部交涉耍求赔偿。2005年6JJ20R杜建国支付尤根林赔偿款76600元,并由尤根林写下收条言明:余功金委请杜建国转来76600元。2006年2JJ15R,尤根林向法院起诉,要求东海营业部赔偿证券资金损失133560.38元,并承担利息损失56493元。审理屮,尤根林称开户来自己只在2001年3月26Fl买入海鸟发展10600股,此后从未委托他人代为炒股,东海营业部称尤根林帐户的股票是由余功金冒名抛售并反复操作,提
4、取了14笔现金共计76600元,并提供了委托人为余功金的委托单8张,东海营业部另提供了2001年3月26FI至2006年5月26FI海鸟电子股价及帐户股票市值变化情况表及海鸟发展周线图,以证明尤根林的损失不超过76600元,而尤根林已收到杜建国支付的76600元赔偿款,故尤根林要求东海营业部赔偿证券资金损失133560.38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应予以驳回。[裁判]常州市犬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口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办理证券买卖业务。东海营业部称尤根林帐户的股票是由
5、余功金抛售并反复操作,而尤根林对余功金的操作未予认可。东海营业部让余功金操作尤根林的帐户股票是有过错的,现余功金下落不明,东海营业部对余功金造成尤根林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尤根林实际损失为限。尤根林称开户來口己只在2001年3月26日买入海鸟发展10600股,此后从未委托他人代为炒股,口己在2005年5月才知道口己股票被他人操作。故东海营业部认为尤根林的损失应该是2005年5月其发现10600股海鸟发展股票被抛售至今任何一犬的市值减去其帐户的余额作为实际损失的观点,予以认可。东海营业部提供了2001年3月26日至2
6、006年5月26日海鸟电了股价及帐户股票市值变化情况表及海鸟发展周线图,说明口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10600股海鸟发展的市值不超过76600元,而尤根林已收到杜建国支付的76600元赔偿款。故尤根林要求东海营业部赔偿证券资金损失133560.38元,并承担利息损失56493元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该院遂判决驳回尤根林的诉讼请求。尤根林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实际损失数额有误,不符合民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一般而言,一旦侵权行为发生,法律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补救
7、手段,其唯一能够作到的就是尽量使其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根据这一原则,上诉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前,无论其股票是否岀售,其当FI的总资产均应为210264.15元。在扣除被告已赔偿的76600元现金及当前帐户资金余额103.77元后,其余资金缺额133560.38元应认定为上诉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另外,由于被上诉人直接侵占的是上诉人的现金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而现金乂是可以取得孳息收入的,所以,对由此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作为上诉人的间接经济损失,也理应一并计入上诉人实际损失之中。二、一审判决所作的有关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自相矛盾。一方
8、面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因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可见,一审法院在此认为应当选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方式。而另一方面,一审法院乂认为,被上诉人已赔偿的76600元及当前帐户资金余额103.77元,已足以买回相同种类及相同数量的股票。在一审法院看来,被上诉人事实上已承担了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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