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47创造性判断中的举证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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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造性判断中的举证责任(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03年1月17口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的是申请H为1995年4月12H、申请号为95210218.8、名称为“微带型天馈电子避雷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屮请,专利权人是成都某研究所(下称被请求人),其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1fl1S,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只有一个,为:“一种微带型天馈电子避雷器,包括腔休和设置在腔休内的微带电路板,具特征在于腔体由装有两同轴微带转换头和接地片的支撑块,与支撑块连接的外壳组成,微带电路板固定在支撑块上,其电路连接为,电容C1的两端分别接微带传输线输入端和输出端,电感L1和分布

2、电容C3并接于微带传输线输入端和天馈地,电感L2和分布电容C4并接于微带传输线输出端和设备地,电容C2两端分别连接天馈地和设备地,微带传输线输入端和输出端同时分别接两同轴微带转换头的内导体。”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01年3月28口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其主要理由是:本专利与申请FI前的现有技术相比,所属技术领域相同、发明目的相同,而且技术解决方案实质相同,区别点仅在于降压、泄流电路所采用的电路元件形式有所不同,而这种本领域公知电路形式的替换并耒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木专利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捉交了对比文件仁2作为证据:对比文件

3、仁美国专利US5122921,公开LI期为1992年6AI16LI;对比文件2:美国专利US5053910,公开LI期为1991年10月1日。被请求人进行答复时认为,对比文件1和2的发明冃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均与本专利存在差异,本专利符合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规定。具体而言,在电路结构上,对比文件电路结构均为L型滤波网络,而木专利是TT型高通滤波网络;工艺结构方面,对比文件2为一般同轴传输线结构,本专利为微带结构。本专利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效果和应用范围也有所不同,并且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也不能否定本专利的创造性。木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合议组最终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

4、常识不具冇创造性为由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审杳决定。无效决定屮将权利要求分成如下6个技术特征:(1)腔体和设置在腔体内的微带电路板;(2)腔体由装有两同轴微帯转换头和接地片的支掠块,与支撐块连接的外壳组成,微带电路板固定在支撑块上;(3)电容C1的两端分别接微带传输线输入端和输出端;(4)电感L1和分布电容C3并接于微带传输线输入端和天馈地,电感L2和分布电容C4并接于微带传输线输出端和设备地;(5)电容C2两端分别连接天馈地和设备地;(6)微带传输线输入端和输出端同时分别接两同轴微带转换头的内导体。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冲击电压抑制器,是用于保护电气设备免受雷击

5、引起的來口电源线和同轴线电压冲击的一•种保护装置,与木专利涉及相同的应用和技术领域。比较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耍求的特征(1)到(3)、(6)和(4)中有关电感L1的技术特征,其差别仅在于本专利用电感L2和分布电容C4代替了对比文件2中一对极性反接的二极管D1和D2,另外对比文件2屮没有本专利特征(4)和(5)中的分布电容C3、C4和电容C2。对于上述差别,合议组认为,首先,由于使用极性反接的二极管D1和D2与使用电感L2都是出于衰减输入中残留的不希望的冲击电压的相同考虑,而由于这两种电路都能起到同样的衰减电压的作用,因而采用这

6、两种具体电路形式屮的任一种以实现泄流、分压的目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简单电路实验即可作出的一种常规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次,由于C3和C4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明确写明是“分布电容”,而“分布电容”,即并非电容器所呈现的电容,也称为“寄生电容”。在《电子工业技术词典》中载明:“分布电容是导线、线路等各单独段落所具冇的电容,这种电容的分布基木上是均匀的,与普通电容器的集屮电容有别。”因此分布电容C3和C4并非是电路设计中具体使用的电容器,而是电路白身带來的,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中对C3和C4仅限于“分布电容”的描述,并未给整体技术方案带來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笫三,从木专

7、利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对■电容C2的描述中(特别是实施例部分并耒提及权利耍求中所述的“天馈地和设备地Z间设置的电容C2”)无法认定在两个地Z间设置电容给木专利的电了避雷器整体技术方案带來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対比文件2相比并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创造性审查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Z—在于区别技术特征5是否使本专利具有实质性特点。对此,被请求人认为电容C2因阻抗人而对接地电流予以阻断,可以使两个接地端互不干扰,避免接地电流从一个接地端瞬间流入另一个接地端而使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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