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法第9讲之条约对当事国和第三国的效力

条约法第9讲之条约对当事国和第三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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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约法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法上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条约必须信守原则(pactasuntservanda)或条约神圣原则(sanctityoftreaties)源自罗马政治家和法律家西塞罗的名言,即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在其有效期间内,当事国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要求:诚实、正直地履行,按照条约的文字与精神,不破坏条约的宗旨和目的,不折不扣地履行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以善意解释条约为必要前提条件:歪曲解释必然导致不善意履行条约的结果,如罗马皇帝瓦勒里安在许诺向其敌国安提阿归还所有船舶的半数后,将其许诺歪曲解释为归还每一船舶剖成两半后的一半。意义:为国际间的互信与互赖创造条件,从而确保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国

2、际和平的维持。条约必须信守,不是说每个条约实际上都得到了信守,但如果违反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而违反条约,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负国际责任。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该原则不是绝对的,应受一些限制以避免不公正的结果。首先,条约应是法律上有效的条约——方式和意思表示上没有瑕疵,义务平等互利,不是非法或不道德的,也不是在物质上或精神上不可能履行等其次,情事不变条款——如情况有重要变更,会导致有失公平,不利的一方应有权终止或退出条约。最后,受国家自保权的限制。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历史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有悠久的历史,可以上溯到远古。远古时期:宗教迷信是该原则的保障,如我国春秋时代晋楚两国的一个互不侵犯和同盟条约“凡晋楚

3、无相加戎,好恶同之。同恤灾危,备救凶患。若有害楚,则晋伐之;在晋,楚亦如之。交贽往来,道路无壅。谋其不协,而讨不庭。有渝此盟,明神殛之;俾坠其师,无克胙国。”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中世纪:宗教观念、法律观念、封建契约的观念和骑士的道德观念是该原则维持效力的四个因素。其中宗教观念是最重要的因素。如,古兰经:“在履行你的条约中应当诚实,因为真主要求你作出这样的回答。”近代:欧洲主权国家的相继出现,相互竞争、敌视使该原则受到不利的影响。国家的利害成为最重要的考量。如马基雅维利:“一个审慎的君主并无义务履行其许诺,如果履行将使其受损,并且使其作出许诺的原因已不存在的话。”19c:垄断资本主义,侵略主题,破

4、坏了条约必须信守原则。20c:得到国际判例和仲裁裁决的确认。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学说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说是在17、18两世纪中占优势的法律哲学,并且对现代法律思想仍然有些影响。按照这个学说,在实定的习惯法或制定法的后面和上面存在着一个绝对公正的法律,而这个绝对公正的法律可以从自然——人的本性、社会的本性或者甚至事物的本性——推知。……习惯、立法、条约等即实定法的渊源,不能产生真正的法律,它们只是在其产品有拘束力的场合复制了法律。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一切自然法学者都主张条约必须信守。如格老秀斯:“人们应保持诚实,不仅是为了其他理由,而且也是为了不破坏任何和平的希望。”又如法特尔:“人们证明了在自然法

5、中,某人对另一人作出许诺,就给予该人以要求所许诺的事物的真正权利,因而不遵守已完成的许诺,就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这是同夺取他人的财产一样明显地不正义的行为……”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实定法学派实定法学派从国家有主权的概念出发,主张:一国家之上既无任何权威,国家就只是在其自己同意的条件下才负担义务,因此在国际法上就产生了同意说;二国家之上既无任何权威,那么国际法与国内法有本质上的不同,国内法是从属关系的法律,即基于国民必须服从国家的原则的法律,而国际法是平等的法律,即基于各国都是独立而不相隶属的原则的法律。国际法只有两个渊源:条约和习惯,其拘束力都以国家的同意为前提,前者为明示同意,后者为默示。分为三

6、个流派:单纯同意说国家自限说共同同意说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基本规范学派基本观点:一一切法律规范的效力,都渊源于一个基本规范:假定或承认了这个基本规范的效力,一切法律规范的效力就得到解释,否则一切法律规范的效力就无从得到解释:这无论在国内法或者在国际法都是一样的。二国际法和国内法一样,是从属性的法律,而不是平等性的法律。国际法的基本规范就是协定必须信守。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结论:列宁:“历史证明:任何条约都是由于斗争的暂时停顿和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引起的。”条约必须信守的效力是由国际习惯法赋予的“民族的自利、责任心、对于庄严地作出的许诺的尊重、避免违约恶名的愿望以及习惯的力量,在压倒多数的情形下,是

7、足以保证严谨地遵守条约的一切有力因素。如果在特殊情形下,这些力量证明还不够,那么对于报仇的恐惧大概会阻止一个国家违反条约。”平等互利是条约得到信守的真正保证。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何为条约的第三国?非该约当事国的国家。未签署、未批准的国家。退出条约的国家。提出保留的国家,就保留条款而言是第三国。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条约在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对第三国是它国之间的行为,既不有损,也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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