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精品】论证明责任的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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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证明责任的倒置论证明责任的倒置摘耍作为民事诉讼理论的脊梁,证明责任制度,应明确证明责任对应的是实质上的举证责任,而不似举证责任那般有实质和形式之分,只要一提证明责任必是指实质上的举证责任。我国理论界绝对主流观点是采用法律耍件分类说基础上的基本原则作为分配原则,这一前提下,证明责任倒置需要立法做出规范,使得法官能够自觉地通过对实体法的分析,抽象出相关的法律要件事实,从而更准确有效地指导证明责任倒置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梳理性规定作者简介:徐颍真,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28

2、-02证明责任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理论的脊梁,其价值内核在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但如果不淸楚证明责任概念及相关的问题,就难以实现科学合理的分配。一、证明责任的内涵不论学理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证明责任的称谓,人们更多的是使用“举证责任”一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人们首先想到的也是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着手探讨证明责任倒置之际,我们先梳理一下证明责任是何含义,为什么责任耍这样分配等。证明责任过去多被称为“立证责任”、“举证责任”,近年来一般使用“证明责任”O通常认为,证明责任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指客观上的举证责任、实质上的举证、说服、证明责任,即当某种事实的存在与否不确定

3、时(真伪不明的状态),规定应市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其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负担;二指主观上的举证责任、形式上的举证、证据责任,即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一种行为责任。证明责任,实质上是要解决作为裁判基础的重耍案件事实未能得到证明吋,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产生的不利的裁判结果。脾因此实践中证明责任无实质和形式之分,只要一提证明责任必是指实质上的举证责任。豎1•客观证明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依照徳国法学家汉斯•普维廷的观点,构成“真伪不明”条件为原告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被告也提出对立主张、对争议事实主张需要证明、所有程序许可证明手段已穷

4、尽。鎌正是由于在民事诉讼中实际存在这样的状态,才有了证明责任的实质性问题——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2•证明责任的规定不是关于证明的规定,而是关于“没有证明”的规定。诉讼中,证明责任不会发生适用的问题,因为事实是否真伪不明并不清楚,只有在审理完结时,证明责任才表现出来。豐法官在诉讼中对双方所主张的证据都要斟酌,一旦出现不能对某事实的存在与否加以确认时,就存在谁因此承担败诉结果的问题,此时也才存在证明责任。3、法官运用证明责任裁判时须保障已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保障。现代民事诉讼以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为特征,我国以基本原则的形式强调。脚法院以证明责任为由让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时

5、,要已依法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为前提。如,尽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但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不能简单地以当事人举证不足为由判其败诉。二、证明责任“倒置”的参照标准明确了证明责任的特定内涵之后,接下来我们需要探讨的是有关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证明责任倒置是相对于证明责任“正置”而言。“正置”即按照通常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来分配,证明责任倒置是特殊形态,证明责任倒置给被告承担。驟至于“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也非人们一贯认为的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木原则,其是形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只停留在主张权利的原告和反驳、抗辩权利的被告提出证据证明口己的

6、主张成立的诉讼表层,不能作为举证责任的一般性分配规则,更非证明责任倒置的参照物。豔那么,证明责任倒置的参照究竟是何?如前所述,通常的证明责任分配是证明责任倒置的参照物。“通常的证明责任”即:原告对利己事实的证明,被告对利己抗辩事实的证明,均须达到令法官确信的程度(证明标准),才能赢得胜诉或者避免败诉。如:《侵权责任法》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即一般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和证明责任“正置”,即原告患者证明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为了合理减轻患者证明医疗过错的难度,侵权责任法笫五十八条规定了“过错推定”,即患者有损害,具一定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再如,《侵权

7、责任法》“物件损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我们能清楚的看出,被告的反驳事由(抗辩事由)是对自己有利事实的积极主张,并非证明责任倒置,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亦并非证明责任的倒置,只有原本属于原告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主张权利的因果关系、过错,因立法考虑到现有状态的维持、事实证明的困难程度、当事人与证据的距离等,交由被告证明,此时才会发生证明责任的倒置。三、立法应对证明责任倒置做出梳理性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工具在实行证据裁判主义的现代诉讼制度中,事实一旦发生争议就面临着需要确定由哪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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