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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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倒置來源:作者:时间:2011/10/26永川市法院陈静摘要:证明责任的本质是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

2、事人所承担的败诉风险。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为法律要件分类说及相关法律解释。木文论证了环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倒置制度的理论基础、含义及意义,提出了我国证明贵任制度的相关立法完善建议。关键词:环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引言环境纠纷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11益显现,解决环境纠纷问题涉及多和淞律制度,用民事诉讼制度来解决环境纠纷的过程中,需要对传统民诉理论有-•定的突破,包括归责原则、证明责任、侵权行为的构成等等。我国的“证明责任”制度已经取

3、得了很大的进步,特别是在环境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倒置方面,但也存在一些不足Z处,本文主要就“证明责任”倒置制度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一、证明责任倒置的理论依据1、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贵任的双垂含义说是当前学界的主流学说。即一是客观上的证明贵任,乂称实质上的证明责任,是指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方承担不利判决的结果责任;二是主观上的证明责任,是指为了避免承担败诉风险,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的责任,即行为责任。在行为与结果两种责任中,真正能够代表证明责任本质的是结杲责任,行为责任只不过是结果责任通过辩论主义在诉讼中的投形而已,二者是本质与表现形式的关系。为了以示区别,笔者在文

4、中将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称为提供证据责任,而将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称为证明责任。捉供证据贵任I制绕着法它的心证在原被告Z间相互转移,当事人为了摆脱证明责任需耍从有利于0己的角度提供充分的证据使法官确立心证,这是人的本能决定的。证明责任是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由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的制度,是法律按照一定原则预置的,不随诉讼的进行而转移,也不是由法官的自由裁鼠所决定的。诉讼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在垠终阶段对事实的认定无非只有三种结果:被确认,被否认,頁•伪不明。在前两种悄况下,法官町依据实体法的规定作出裁判,但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实体法已不再适用,而法官乂不得拒绝裁判,此时依据的便是

5、证明责任规范。何为“真伪表明”呢?是指法官对事实存在与否在认识上没有形成确信,或称为心证模糊。有的学者还给出了几个条件:(1)对争议爭实主张有证明必要⑵穷尽一切认识资料⑶用尽了调查程序和手段⑷口头辩论已经结束。对于人陞院的证明责任问题,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能成为证明责任的主体,对当事人的主张不负证明责任。人民法院的调查收集证据只是依法履行证明职责的一种行为,H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因为在双方当爭人不能和不可能収得案件主耍证据时,法院基于英司法权却易于取得。证明责任木质上是一种败诉风险,但究竞在爭实其伪不明时11J哪-方当爭人承担呢?这就涉及到证明责任的

6、分配原则。2.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被中外诉讼理论界喻为是“民事诉讼的脊梁”,足见其重耍性。证明责任分担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经过罗马注释法学家时期,徳国普通法时期,逐渐演化成了大陆法系现代的证明责任分用学说。该学说目前占统治地位,其代表人物是徳国的罗森们格。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演变出不同的内容,包括罗森们格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以及我国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相关法律及其解释。(1)罗森伯格学说的局限罗森们格的分配理论建立在纯粹的实体法规结构的分析之上,所以乂称“规范说”。其分配原则是:“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则可以适用,在无法获得诉讼上请求效果的当书人应

7、就法规耍件对实际上已经存在的书实予以主帐和证明。”简言Z,各当事人对其有利白己的规范要件加以主张和举证。他将民法规范分为两大类:⑴权利发生规范,(2)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对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如果屈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则主张权利存在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属权利妨害或消火规范则山对方承担证明责任。这一理论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得到普遍认可。但这一学说创立之初的社会背景现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学说也显示出了其一定的不适应性。第一,过于偏重规范的外在形式,不能顾及当爭人的实质公平正义。罗氏认为立法者已将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法律条文中予以体现,但事实并非如此。第二

8、,权利发生规范与权利妨害规范并无实质的区分标准。对于同一构成耍件,由于立场观点不同可能会同时成为权利发生耍件和权利妨害耍件,这也是罗氏规范说的致命伤。第三,忽视了提供证据责任的可能性。这一原则没有考虑当事人取得证据的难易程度及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在新的法律问题面前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如在环境侵权赔偿表现尤为突岀。于是,各种新的学说如危险领域说、盖然说、损割I属说等首先在徳国应运而生,其共同目标在于克服罗氏通说中日渐显现的一些局限性。但目前还没有学者对证明责任分配这一问题卜-有所突破。(2)我国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缺陷氏爭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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