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消防条例(草案)-镇江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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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消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镇江市消防条例(草案)》已由镇江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将提交镇江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镇江市消防条例(草案)》全文予以公布,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修改意见反馈至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电子邮箱:zjrdfgw@126.com;联系电话:896668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

2、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铁路、交通、林业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消防工作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第四条【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条例履行相关消防工作职责。第五条【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各级公安机关是本管理区域内消防工作

3、的主管部门,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简易火灾事故调查,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规划、教育、人社、司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第七条【单位消防工作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

4、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第八条【社会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支持、参与消防公益活动。鼓励家庭配备家用消防器材。提倡个人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第九条【智慧消防】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第十条【消防员职业荣誉】本市从事消防员职业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工作年限颁发纪念证章,增强消防员的职业荣誉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十一条【政府消防组织】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距离消防队(站)5千米

5、保护半径之外,建筑面积大于100万平方米的住宅区或者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群,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消防队(站)。第十二条【单位专职消防队】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一)大型发电厂、机场、主要港口、易燃易爆危险品装卸专业码头;(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距离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超过5千米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大型企业。其它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工艺处置队,在火灾事故处置中提供救援技术支持,并担负堵漏、关阀、输转等任务。第十三条【微型消防站建设】社区、行政村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微型消防

6、站;超高层、大型城市综合体应当在不同楼层或者区域建设多个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负责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任务。第十四条【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商业集中区、化工园区、商贸物流园区等同类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应当设有固定办公场所,承担消防安全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联合开展演练、协同扑救火灾等任务。第十五条【队(站)建设经费保障】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和工艺处置队所需建设保障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所需建设保障经费由成员单位共同承担。第十六条【消防行业协会】消防协会依照章程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推广先进消防技

7、术和消防学术交流等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一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十七条【消防专项规划】消防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它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消防专项规划确定的消防队(站)、消防训练设施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用地、水上岸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第十八条【消防水源】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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