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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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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起上下毗邻排水纠纷案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金永南[案情]:原告周某购得某小区某幢405室,被告李某购得同一单元505室,套型相同,李某楼上尚有一套606室,由他人购得。周某和李某购得住房后,周某先进行了装修。2002年,李某也开始装璜。李某入住后不久,周某突然发现其客厅和卫生间的隔墙渗出水来,渗水部位正好在李某洗衣机的部位,李某仔细检查了一下下水道,没有溢水迹象,下水是畅通和。由于自来水管是暗管铺设,下水道乂无渗漏,查不出什么原因。周某家屮后来没有再出现渗水现象。2003年5川的一天,周某住房的同一部位再次渗出水来,周某再次找到李某,要求李某进行处理。李某检查了洗衣机出水、地漏,都是好
2、的,没有漏水,遂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因渗水造成的装璜损失。被告李某中请法院对渗水原因进行鉴定。法院根据被告的中请,委托某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某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404室墙面渗水为非持续性的,故可排除上水管道渗漏的可能。2、从504室洗衣机排水管位置和现场查勘情况来分析,可排除洗衣机排水管道问题造成404室墙面渗水的可能。3、由于近半年时间404室墙面未再出现渗水现象,故目前难以找到渗水源头和确切判断渗水原因。[分歧]:本案在审理过屮,就如何分配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产生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对原告住房渗水的事实均无
3、异议,争议的焦点为渗水的原因,根据原告的受损墙面位置,排除其自身管道渗漏的可能,依据自然规律及经验法则,水系由上而下造成渗漏,渗漏的原因复杂多样,住房内的管道多为暗管铺设,难以观察,况且渗漏既有可能设施上存在问题,也有使用不当的可能。某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仅排除了两种可能性,并未排除系被告家渗水的可能性,按照水系从上往下流的自然规律来认定本案事实,被告家相同部位本身没有渗水,也无证据证明系其上层住户引起,应推定被告家的原因造成渗水,被告若不能排除自身造成渗漏的可能性,则应承担败诉的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某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排除了上水管道渗漏的可能,也排除了
4、洗衣机排水管道问题造成404室墙面渗水的可能,由此可见,周某房屋渗水与李某无关,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害事实的赔偿认定,是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周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房屋的漏水与李某有关,举证责任只能由周某自行承担,李某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法定义务。水系从上往下流是一种自然规律,但是这种自然规律并不必然导致被李某的房屋渗漏,况月•李某楼上尚冇住户,也冇可能造成楼下渗水。[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特殊
5、的民事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而本案是一般侵权诉讼案件,当事人对口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原则。按照民法理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所认定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Z间冇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来看,被李某的损害事实是存在的,同时这种损害系他人的加害行为所引起。本案所要解决的是,这种损害系谁
6、所引起,行为人有无过错,损害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根据当事人双方届住的整个楼层的概况,确定的事实是水系由高层往下渗漏而导致原告周某的财产受损。但这种渗漏不能确定仅由李某一方放水所致,因为周某所进之水可能既有李某一方,也可能由李某住宅上层所致,也可能由李某与李某住宅上层共同作用所致,故本案的侵权行为人不明。从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分析,周某并无证据证明李某对用水管道私自改造或处理不当,而李某在FI常生活过程屮的用水系其正当权利,因此李某并无违规用水的过错。根据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渗水原因不明,也就是周某的财产受损与李某用水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不明。鉴于本案的侵权行为人不明,李
7、某用水乂无过错,李某的用水与周某渗水因果关系不明,故无法确定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现周某要求李某赔偿其财产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第一种意见按照水往低处流的自然规律的属性即认为鉴定未排除李某家其他致害可能,从而认定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不当,因为致害原因不明并不能排除隐藏的致害原因。周某举证已经穷尽仍不能证明其墙面渗漏系李某行为所致,故应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展,住宅楼的增多,因楼上给排水而引起的纠纷日亦增多,有的是因总下水管堵塞,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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