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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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8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0〕9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1〕12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沙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1〕18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补偿原则(一)严格区域卫生规划,科

2、学配置卫生资源。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建设规模、设备和人员配备标准。(二)坚持综合改革,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综合考虑人员编制标准、岗位设置、绩效考核目标等,对现行的用人机制,收入分配机制、补偿机制、管理机制等进行综合改革,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效率。(三)拓宽补偿渠道,完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医疗保障基金付费、个人付费、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财政专项补助等多渠道获得补偿。7)坚持统筹平衡、综合核补的原则。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补助。二、补偿范围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

3、能、核定编制、核定岗位、核定任务、核定收支、考核绩效的前提下,对其经常性收支差额进行合理补助。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其给予适当补助。三、补偿方法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偿”的办法核定。(一)核定任务1、合理确定机构数量和人员总量。按照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下发的《湖南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湘编办〔2009〕20号)的规定,核定人员编制总量。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岗位设置的依据,实行全员聘用和合同制管理。2、严格界定服务功能和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

4、提供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3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情况核定。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服务人数和国家及省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数量、质量要求核定。(

5、二)核定经常性收入和支出1、经常性收入核定。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医疗收入根据近3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限制药品使用范围、医疗保障制度调标、服务任务变化等,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核定。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和经常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核定;经常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来自于财政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核定的专项补助。其他收入根据近3年平均水平扣除特殊因素核定。2、经常性支出核定

6、。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工资支出、人员保障性经费支出、业务运转支出、药品支出、公共卫生服务支出、办公经费支出和其他支出。人员支出按照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绩效工资制度。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性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业务运转支出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等综合核定。成本定额可参照近3年平均支出水平和有关变化因素核定。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和经常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支出根据服务任务数量、质量和单位综合服务成本等综合(分项)

7、核定。办公经费、业务性支出参照全额事业单位经费支出平均水平核定。因政策性调整而引起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变化应及时调整核定补助。(三)落实财政投入政策,实行多渠道补偿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按照《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湘财社〔2009〕24号)文件要求,由县级财政统筹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补助后,在预算中足额安排。1、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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