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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落实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和稽查大队。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是指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或造成错案,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第四条市粮食局设由局长、分管局长、纪检组长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市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监督检查科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一)证据和事实不充分的;(二)适用法律、
2、法规有偏差的;(三)执法程序不适当的;(四)超越职权、贪赃枉法、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利益的;(五)执法行为显失公平的;(六)对技法责任制中规定或公示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其它技法过错情形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为执法错案:(-)主要事实不清的和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五)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六)擅口改变处罚种类与幅度的;(七)其它应予追究执法错案的情形。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按以下原则确认:(一)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产生过错与错案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负直接责任;行政
3、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产生过错与错案的,由主办人员负主耍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负直接责任。(二)经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机构负责人同意产生过错现错案的,承办人员负次要责任;机构负责人提出不同意见,承办人员未被采纳的,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三)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复议机关负次要责任,原执法机关负主要责任;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复议机关承担全部责任。(四)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造成执法过错与错案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第八条对承担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办案人员
4、,在准确定性区加情节后,按下列方式予以追究:(一)通报批评;(二)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三)延期一年晋升职务或专业职称;(四)停职待岗3-6个月,或调离执法岗位,另行分配工作;(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六)追究相应的费用;(七)其它追究方式。第九条待岗期间或调离执法岗位后,法制工作机构应收冋行政执法证件。第十条局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追究委员会的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处理意见后,应制作发击《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追究责任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的事实、案件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决定给了追究责任的方式
5、、作出决定的时间等。决定书应送达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人,并存入档案。第十一条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人对追究的责任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起15日内向人事局提出申诉。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人川诉期间,决定书继续有效执行。第十二条追究费用由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接到《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追究责任决定书》后,在被追偿人的工资中扣除。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发Z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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