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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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属分局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效实施执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行政执法责任过错的发生,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故意或者过失构成行政执法违法或者行政执法不当,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适用本制度。责任过错追究范围第四条直属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

2、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缺乏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的;(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六)越权行使执法职权的;(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八)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使用或者损毁依法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十一)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

3、织造成损失的;(十二)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十四)利用职权对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十五)打、骂管理相对人或者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管理相对人,索取、变相索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七)其他应予以追究执法责任过错的行为。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过错责任:(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抗力的原

4、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三)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四)对违法执法行为为能及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过错的划分第六条直属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行政执法责任过错,实行分局领导、科长、科员层级分责制。除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外,需分责追究的,科长、副科长对科员出现的执法责任过错承担终级责任;分局领导对科长、副科长出现的执法责任过错承担终级责任。第七条执法责任过错由执法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责任过错,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第八条分局领导对各科科长、副科长出现的执法责任过错不知情的,负管理失察责任。分局领导对各科科长、副科长出现的执法责任过错知情纵

5、容、包庇隐过的,负管理不善责任。第九条科长、副科长对科员出现的执法责任过错不知情的,负管理失察责任。科长、副科长对科员出现的执法责任过错知情纵容、包庇隐过的,负管理不善责任。责任过错的惩处第十条科员出现执法责任过错,违反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款、第(十六)款的,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科长、副科长管理失察的给予警告处分,科长、副科长管理不善的给予记过处分;科长、副科长出现执法责任过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分局领导管理失察的给予警告处分,分局领导管理不善的给予记过处分。第十一条科员出现执法责任过错,违反第

6、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款的,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的处分,科长、副科长管理失察的给予警告处分,科长、副科长管理不善的给予记过处分;科长、副科长出现执法责任过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的处分,分局领导管理失察的给予警告处分,分局领导管理不善的给予记过处分。第十二条科员出现执法责任过错,违反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的,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科长、副科长管理失察的给予记过处分,科长、副科长管理不善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科长、副科长出现执法责任过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

7、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分局领导管理失察的给予记过处分,分局领导管理不善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第十三条科员岀现执法责任过错,违反第四条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的,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z科长、副科长管理失察的给予警告处分,科长、副科长管理不善的给予记过处分;科长.副科长出现执法责任过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分局领导管理失察的给予警告处分,分局领导管理不善的给予记过处分。第十四条科员出现执法责任过错,违反第四条第(十)款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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