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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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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但在思考台湾问题时必须具有国际视野,特别要考虑到美国因素。美国出于口身利益需要,害怕中国的强大,也深忌中国的统一,一直或明或暗、或紧或松地干预台湾问题,是台湾问题产生、发展和至今仍未解决的重要原因。《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白皮书明确指出:“台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已归还中国。之所以又出现台湾问题,与随后中国国民党发动的反人民内战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外国势力的介入。”⑴冷战结束后,美国并未放弃攫夺台湾战略利益的图谋,相反,更为坚定地推行“以台制华”政策。美国的错误做法,不仅给两国关系造成极大损害,而且引起了两岸关系的紧张和倒退,使中国维护领土完整和
2、主权统一面临十分艰巨复杂的国际战略环境。美国对台军事支持是“以台制华”政策的最重要手段和最实质内容,是台湾当局拒统求独的重要支柱,是中国解决台湾问题的最大外部障碍。本文拟对冷战后美国对台军事支持的实施、原因、影响等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预测其未来走向,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服务于海峡两岸统一大业,服务于对台军事斗争准备。第一部分冷战后美国对台军事支持的实施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冷战结束,中美关系步入了调整与重新定位的新阶段,处于磨合中的中美关系出现重大曲折。与中美关系的这一变化相联系,美国对台海局势表现出愈来愈强烈的军事关注,通过多种途径来实施对台军事支持。一、重申或制定涉台法
3、规,为加强对台军事支持提供所谓“法律依据”自1972年以来,中美两国在台湾问题上的政策通过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叩《上海公报》、《建交公报》和“八•一七公报”已基本上取得共识。在“八•一七公报”中,“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呦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八一七公报”优于《与台湾关系法》,这是公认的国际法常识。但是,美国一直未能信守承诺,而是屡屡突破“八•一七公报”的限制,不断加大对台军事支持力度。冷战结束后,美国继续将其国内法《与台湾关系法》与
4、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相对立,甚至凌驾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之上,在美台间既无外交关系又无防务条约的情况下,为对台军事支持提供所谓“法律依据,o1990年10月,美国参议院拨款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指出,美国对台军售应遵循《与台湾关系法》的规定,而不能按中美“八•一七公报”的原则行事。1991年6月12日和7月24日,众、参两院先后通过一项“台湾前途修正案”,认为“台湾的前途必须以和平的、非强制性的、并且是台湾人民可以接受的方式来解决”,“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良好关系决定于中国当局愿意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来解决台湾前途”。⑸1993年7月,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以20:0通过“对台军售修正案”,要求取消对
5、台军售的质量和数量的限制。1994年4月29日,众议院通过一项“拨款法案”,声称《与台湾关系法》的军售条款优于中美“八•一七公报”,要求取消对台军售的金额限制,首次从法律上解除了美国对台出售武器的限制。1995年5月9日,众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国际活动和人权小组委员会通过对行政部门具有约束力的《与台湾关系法》修正案,规定《与台湾关系法》中的军售条款优于“八•一七公报”。⑷1998年7月20日,美国众议院以压倒性多数通过《301支持台湾共同决议案》,确认美国根据《与台湾关系法》对台湾所作的长期承诺;承诺使台湾获得包括适当的弹道导弹防御系统在内的防御装备与服务,在数量上应使台湾保持足够的自卫能力;
6、再次敦促总统寻求使屮国公开宣布放弃对台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为了补充并进一步落实《与台湾关系法》,彻底突破“八•一七公报”的束缚,1999年3月,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赫尔姆斯等人炮制了所谓《加强台湾安全法》。法案规定:“维持台湾足够自卫能力一一有关对台湾提供的防御物品或防御服务的性质或数量的决定,若以《与台湾关系法》笫3节(B)以外的因素为基础,无论是1982年8月17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的公报或任何类似行政协议、命令或政策,国会都认为将违反制定《与台湾关系法》的宗旨。”法案还耍求美国国防部建立起美军太平洋司令部与台湾军方之间直接通讯联系,展开台美军事人员联合演训,并要求美国总统每年
7、向国会捉出报告,说明台北当局在双边年度军售会谈提出的采购项目、相关防卫需要,以及美国政府是否同意延后考虑或修改各项军售的理由与决策层级。“国防部长和各军种部长将尽一切努力,在国防大学和美国法令所明列的其他专业军事学校为台湾军官额外保留名额,以及在美国军校、海军官校和空军官校为可能成为台湾军官的人员提供名额”。⑸《加强台湾安全法》是继《与台湾关系法》之后,美国国会再次企图以国内立法的形式通过有关加强美台军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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