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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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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
2、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
3、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4、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
5、)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 、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
7、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
8、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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