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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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新婚姻法的三次司法解释第三次第二次第一次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

2、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2011年7月《婚姻法解释(三)》出台。这一司法解释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具体内容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

3、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三、社会意义法学专家认为婚姻法解释三对于婚后财产的认定,为法官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关于财

4、产特别是房产分割上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但它弱化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而强调了财产关系。(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司法解释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为夫妻共有,但有两个重要例外:(1)孳息。如一方在婚前拥有100万元存款,婚后产生10万元利息,该10万元利息归该一方所有。(2)自然增值。如一方婚前拥有房产并已付清全部

5、房款,该房产婚后产生10万元的增值,则增值的10万元归该一方所有。(二)空头支票司法解释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86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癞蛤蟆与天鹅是男女朋友关系,为了能与天鹅结婚,癞蛤

6、蟆说:”只要你嫁给我,就把我名下一套别墅变更为你的名字。”翌(yi)日,二人结婚,但癞蛤蟆没有兑现诺言,天鹅便起诉要求癞蛤蟆兑现赠送别墅承诺。法院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以癞蛤蟆的赠与没有经过公证,并且不具备公益性质为由,驳回了天鹅的诉讼请求,天鹅一气之下只身飞走。(三)父母买房归属问题司法解释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7、,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18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但这个约定在中国的实际国情下,很难发挥作用,因为迫

8、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公证。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国情。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现实中非常多见,情况复杂。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前,一方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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