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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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和对策【摘要】当前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状况比较严重,给金融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在分析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现状和造成原因的基础上,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协调和指导金融机构,共同做好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从而确保金融稳定和金融消费者得到合法的权益。【关键词】企业投资;失误原因;控制方法维护金融稳定是人民银行一项重要职责,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稳定息息相关。在现代金融和信息社会中,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事件的数量和金额日益增加,涉及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引发的侵权纠纷和矛盾愈来愈激烈,如果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行为保护不力,极易发酵和引

2、起连锁反应,给金融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将金融稳定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两项职责有机的结合,才能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一、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表现1•银行方面一是在营销理财产品过程中隐瞒风险和夸大收益,特别是隐瞒理财产品的集合期和给付期时间过长的问题;二是在代理保险产品时,提供与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保险产品,经常发生老年人存款时存单变保单的情况;三是未经银行持卡人同意随意代扣代缴各类收费;四是收取的银行卡年费差异较大;五是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和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六是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

3、融信息;七是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八是在服务中对残疾人等特殊银行业消费者有歧视性行为。2•保险方面一是寿险产品特别是分红和投资连接产品的销售误导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保险消费者反响很大。二是在银行柜台经常出现保险公司的驻店销售人员,出现的保险产品销售误导问题难以分清责任。三是部分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情况不透明和不公开,想给保险消费者多少分红收益就给多少,有很大的随意性甚至有欺骗性。四是没有对保险消费者讲清退保的经济损失,部分寿险产品退保的手续费太高,往往要3年以上才能拿到本金。五是理赔难特别是车险理赔难的顽症仍然存在,赔案资料繁琐、周期长和惜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六是部分保险公司对保险

4、消费者投诉采取拖拉和消极的态度对待,耗费保险消费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3•证券方面一是在客户开(销)户、口常交易、资金存取和客户营销等各业务环节没有履行投资者教育职责,仅仅是让消费者填写一大表格和签无数的名字;二是融资融券和证券产品营销过程中没有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提醒;三是对缺乏证券知识和抗风险能力差的老年人没有尽到风险教育职责和进行劝阻工作,导致个别老年人因股市激烈波动而影响健康长寿。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存在的主要问题1•缺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是没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目前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是针对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中对消费者权利予以保护的专门法律,由于金融产品与

5、一般商品的消费特性有本质的不同,因而该法对金融消费者的适用性不强。二是《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规中没有明确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文,以至于金融消费者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间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如何进行调整,争议如何处理,由哪个机构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何,怎样保证程序的公平公正等具体问题,没有明确和可操作的规定,受损害的往往是金融消费者。2.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设置不到位虽然我国金融业管理体系中初步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分业金融监管格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但人民银行特别是省以下的人民银行没有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

6、保监会和证监会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牵头和协调作用缺乏明确和可操作的法规依据,致使人民银行基层机构与所在地银监局、保监局和证监局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关系难以协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难以落到实处。3•缺乏有效的投诉和纠纷解决途径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在遇到纠纷往往投诉无门。因法院诉讼存在花费时间长、费用高、程序复杂等弊端,加上金融产品服务信息不对称,当前我国普通金融消费者在遇到纠纷时通常不会以诉讼途径解决,或自认损失,或采取到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吵闹等极端方式。结果是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不信任加深,而金融机构认为消费者无理取闹,经过新闻媒体的放大宣传,加剧了社会民众与金融机构的对立情绪。这

7、种状况一方面无法真正保护到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损害到金融机构的社会形象与声誉,长此以往,对整个金融行业持续发展不利。4.金融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宣传不够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是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之一,金融监管机构对消费者负有宣传教育的普法职责。但是,实践中金融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还远远不够。在金融业务创新不断发展的今天,如何使消费者成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金融监管机构的宣传教育必不可少。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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