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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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高明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商、涉农电商)发展,鼓励区内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业务、吸引优势电子商务企业到我区集聚、鼓励广大群众利用电子商务创业,根据各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立佛山市高明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6每年由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门用于推进我区电子商务的发展。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促进我区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办理工商(或民政)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或社会团体,以及被认定为

2、国家、省、市级的电子商务园区。扶持的单位均需在我区运营一年以上,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共同监督管理。坚持专家评审原则,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和公示,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及金额,评审过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扶持。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第四条本办法采取“事后奖励”和“事后补贴”方式,同一年度,对同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只安排1个专项扶持。第二章扶持办法第五条扶持电子商务园区建设(-)扶持范围:对我区具备

3、公共管理、产业服务、生活配套等综合功能的电子商务企业、应用企业或服务企业集聚区,并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二)扶持条件:(1)需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园区;(2)需由我区的独立法人单位运营管理一年以上,运营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或应用企业数量超过园区企业总量的50%以上,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年度交易总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b第六条扶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一)扶持范围:对我区利用网络创建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商品展示、信息发布、网上交易、支付等相关交易或服务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给予资金择优扶

4、持。(二)扶持条件:(1)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度网上交易销售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2)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的企业数需在200家以上(含200家)b第七条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一)扶持范围:对我区从事电子商务运营的企业给予资金择优扶持。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涉农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初创企业或创业团队、办法实施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等。(二)扶持条件: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网上交易销售额需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第八条扶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一)扶持范围:对我区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营销给予资金择优扶持。(二)扶持条件:企业年度网上交易销

5、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L第九条扶持电子商务服务行业发展(一)扶持范围:对我区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供运营服务、人才培训、技术解决、宣传推广等相关服务的企业或社会团体给予资金择优扶持。(二)扶持条件:在我区积极开展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服务活动。第三章附则第十条每年统一安排时间组织评审。经评审,如果某条款没有园区、企业、社会团体符合扶持条件或获得评审专家组推荐,该条款扶持资金不予发放。第十一条对因虚假申报获得支持和奖励的园区、企业和社会团体,一经查实需追回相应资金,取消相应荣誉,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

6、两年。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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