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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劳动法病假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下面聘才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xx年劳动法病假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1]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
2、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
3、”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
4、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如下: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
5、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
6、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7、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8、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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