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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XX镇机关工作作风责任追究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XX镇机关工作作风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确保全镇重点工作(项目)高质量、高效率落实,推动XX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根据《XX市机关工作作风问责办法》和《XX县治庸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镇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作风问题,重点工作(项目)推进过程中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第三条适用对象:镇机关全体行政、企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编外工作人员(市管干部由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
2、规定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工作(项目)是指市级各项重点工作(项目)、中心工作及镇级研究确定的重点工作(项目)。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一)对重点工作(项目)不配合、不协助,擅自离岗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二)对上级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项目)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力被上级通报批评的,一律予以诫勉谈话;(三)对媒体曝光、上级督办的事项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一律予以诫勉谈话;(四)因工作失职,联系村出租房屋或责任范围内的行业发生火灾被上级通报批评的,一律予以诫勉谈话以上处理;(五)因工作失职,联系村出租房屋或责
3、任范围内的行业发生有1人(含)以上死亡的火灾事故,一律扣发年度考核奖并予以党纪政务处分(编外人员一律予以解聘)。第六条按照本办法被追究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处理的,年度考核奖扣发1000元;予以诫勉谈话处理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年度考核奖扣发2000元。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职务级别、工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编制人员参照执行。第七条按照本办法被追究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如果是一般机关干部,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科室负责人(驻村组长)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八条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拒不承
4、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二)提供虚假证据,推卸、转嫁责任,干扰阻挠调查处理的;(三)经督查或按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后,仍未及时整改的;(四)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第九条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一)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第十条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需要追究责任的,由镇督查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提交镇党委会讨论决定;(二)责任追究涉及组织处理的由镇纪委、组织办实施,涉及违纪的由
5、镇纪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对追责事项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省、市有相关追责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镇督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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