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专业论文文献-浅议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

【精品】专业论文文献-浅议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

ID:46161559

大小:60.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11-21

【精品】专业论文文献-浅议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_第1页
【精品】专业论文文献-浅议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_第2页
【精品】专业论文文献-浅议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_第3页
【精品】专业论文文献-浅议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_第4页
资源描述:

《【精品】专业论文文献-浅议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议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浅议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摘耍】《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多次盗窃与盗窃数额较大、入户盗窃及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共同构成盗窃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但迄今为止司法领域尚无对“多次盗窃”进行明确定义,使得对于“多次盗窃”的司法认定成为一个难题,也导致了司法适用的混乱与冲突。“多次盗窃”中的“次”究竟应该如何认定?又是否应仅适用于户与公共场所两个场合?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帮助厘清“多次盗窃”这一概念。【关键词】多次盗窃;次的认定;次的解释纵观大陆法系有代表性、立法水准较高、法治较先进的德国、日本、俄罗

2、斯三国刑法,“多次盗窃”均未入刑,而我国结合小偷小摸现象普遍存在的现状,着眼丁扒窃惯犯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较大,改造相对困难的特点,于1997年在刑法修订的盗窃罪中新增“多次盗窃”情节,使得认定市单一的数额标准转化为数额与次数并举的双重认定标准,但这一规定也引发了有关“次”的两个问题。一、“次”的认定目前对丁“次”的理解大致有两类:一类主张形式上加以判断,即看行为是否是在同一时间、地点针对同一对象所为,如果均符合,则为一次犯罪;另一类则主张实质性判断,即考量客观犯罪行为个数的同时,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思、时间与地点是否相对集中,

3、其屮代表性观点有认为“基于一个概括犯意,而完整地实施一系列连贯盗窃动作的只能认定为一次犯罪”O笔者更赞同前者,即对丁次的认定只耍从形式上判断即可:第一、实质性判断可操作性差:一方而,人的主观意识需要通过一定客观行为才能被认识,因此主张看其是否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进行认定往往不易操作,也会给人以主观定罪之嫌。另一方面同时同地规则中对于时空是否相对集中的判定同样是一大难题。“相对集中”从文字本身的运用就可得知其带有一定主观评价的色彩,何为“相对”?倘若依据司法人员的司法经验与司法素养进行评判,不免会造成标准的不一致,更何况经验木身就具有一定

4、局限性,因此主张实质判断会因评断的主观性造成标准的多样性并最终导致司法审判结果的差异性,影响司法公正。第二、主张实质判断的观点其实只注重了时间的连续性、空间的和对固定性及行为的重复性,却忽视了犯罪对象及其所在空间的独立性。刑法中犯罪构成需具备: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及客观方面四大要件,只要完整具备就应当认定为一个犯罪。举个例子:一名犯罪分子傍晚在小区二单元针对单个住户进行了连续盗窃,其行为究竟是一次还是多次呢?若按后一种观点由于是连续盗窃,多个行为是在连续吋间,及相对固定的二单元完成的应属于一次犯罪。但此例中行为人虽然是基于同一个犯意,

5、在同一小区单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毕竟是针对不同住户实施,每户居民实际只对自己房屋内的财物拥有所有权,且每一户房间相对于其他住户而言都有绝对的私密性和独立性。退一步而言即便是针对同一住户连续实施三次盗窃,由于行为人完成每次行为都需要重复进行撬门、入室、寻找财物等的动作,符合三个完整的犯罪构成,也应当认定为多次。二、“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对新增的“多次盗窃”以列举形式作出了限制

6、性解释,却没有形成实质性的概念解释,将限制性解释等同于界定概念的做法我认为值得商榷。第一、领域狭窄:将“多次盗窃”实施地点仅限于入户和公共场所,不利于应对现实中多发的在非入户和非公共场所内的多次盗窃行为。目前主流观点将“户”仅理解为公民住宅,“公共场所”则指供公民休息、活动、休闲、游玩的场所,而现实中高校教室内学牛的财物总是不翼而飞,单位仓库内的财物也是屡次被盗,面对这种非户且非公共场所的多次偷盗行为这样狭窄的解释就无能为力了。盗窃罪旨在保护他人财产所有和合法占有的利益,并没有附加其他条件,倘若仅仅因为保护对象所处位置的差异而区别对待

7、,不免有失公平。因次笔者认为不管处于什么地方的财产,只要是他人所有,应同等受到保护,使用平等原则。笫二、手段狭窄:将“多次盗窃”在公共场所的行为手段局限于“扒窃”,过于缩小了打击范围,不利于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秩序。“扒窃是指行为人秘密窃取公民随身财物的行为,其作案对象是人们随身携带的先进、物品等,•且多指窃取先进和小件财物的行为”,将公共场所的盗窃局限于扒窃无疑缩小了行为手段方式的范围。比如如果犯罪分子在公共场所偷盗自行车,在商场中趁人多、售货员不注意伺机偷拿商品等行为就不属于在公共场所扒窃的规定,不能被此处的刑法所评价。随着社会经济

8、的发展,此类行为定会有增无减,如果仅仅局限于“扒窃”手段,不法分子则有法律漏洞可钻,打击不力导致的社会问题将会愈演愈烈。第三、将限制性解释等同于界定概念的做法,不利于保护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造成刑法自身的矛盾。刑法条文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