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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制2002年1月1LI生效的《徳国债法现代化法》是〈徳国民法典〉实施100年来最为深刻的变革。这次改革对《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法方面做了较大的变动,法律对出卖人的典型义务作了扩大,他有义务提供没有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的标的物(第433条第1款笫2句)。同时立法者采纳了已经得到普遍认同的主观的瑕疵概念(第434条第1款)。新法将操作不当的装配或者有瑕疵的装配说明书同样视为物的瑕疵(第434条第2款);以另一种物件履行交付或者交付数量过少的,也等同瑕疵(第434条笫3款)。[1]新法对买
2、受人的权利作了重新的规定,例如:笫437条笫项、笫439条第1款规定标的物有瑕疵时,买受人首先指享有继续履行的权利。所谓继续履行,是指买受人可以选择要求出卖人消除瑕疵或交付一件无瑕疵的标的物。我国法律木身就将物的瑕疵与权利瑕疵并列规定于买卖合同屮,关于物的瑕疵采纳的也是主观的瑕疵概念,同时在无法确定是否存在瑕疵时规定了客观的标准(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规定了产品说明书的瑕疵和包装不良的瑕疵。可以说法律对物的瑕疵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对于权利瑕疵的规定太简单,,仅冇两个法律条文,而未规定权利瑕疵的法律后
3、果。同时物的瑕疵关于买受人的权利规定有太过于偏重保护守约一方,有违民法的公平理念。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进行剖析与重构。山于中国继受的是德国法,德国债法方面的修改对我国债法制度必定冇很多启示意义。一我国买卖合同対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及存在的缺陷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制度主要是解决出卖人对其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的两种瑕疵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保证其出卖给买受人的财产,不存在其他任何第三人主张对此财产享有权利的担保责任。权利担保责任在罗马法时就存在,罗马法规定,买受
4、人占有转移之物权被第三人追夺时,发生此担保责任。[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其品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致使该标的物的用途和价值降低或消灭,而出卖人必须担保其交纳的标的物无上述瑕疵,如违反此义务,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罗马法规定,买卖标的物有瑕疵时,买受人的提起解除Z诉使契约解除或提起减价Z诉减少价金。[3](一)《合同法》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及具缺陷1.《合同法》对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笫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笫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
5、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是关于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如果出卖人对于出卖的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其处分涉及到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则谓之标的物上存在权利瑕疵,出卖人因此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权利瑕疵需在买卖契约订立时已经存在,如定约时并无瑕疵,则为违约责任与危险负担的问题。出卖人的担保责任为由双务契约产生的特殊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不以出卖人的故意或过失为必要。(2)须买受人不知冇权利
6、Z瑕疵。我国《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笫150条规定的义务”。同时,山于权利瑕疵的隐蔽性较物之瑕疵要强,所以其要求买受人对此不知无重大过失。(3)须权利瑕疵于买卖成立后履行时仍未能除去,如果权利瑕疵在买卖成立时存在,但事后业已除去,则意味着出卖人取得完整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那么,出卖人将标的物转移于买受人,第三人对标的物也就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出卖人自然不必再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2•权利瑕疵担保的缺陷《合同法》第
7、150条是关于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第151条规定是有关出卖人的免责条款,举证责任山岀卖人承担。《合同法》対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仅有两条,过于简单。这是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没有明确出卖人违反规定的法律示果,不过实践屮,常常以合同不履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它也冇权利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在出卖人交付有瑕疵的物并转移所有权,原则上并没有不履行合同可言。所以在权利瑕疵中我国并没冇真正区别不履行合同与瑕疵担
8、保的区别。从而造成法律适川的混乱或者是法律条文的虚设。相比于在存在物的瑕疵时买受人存在多种选择的权利要求出卖人承担法律责任显得太逊色,买受人享有的权利存在很大的差界,这样的法律规定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利血,(一)《合同法》対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及:其缺陷1.《合同法》对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笫15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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