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浅谈网络直播法律问题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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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网络直播法律问题规制1摘要)网络直播是近年来开始的新型直播方式,拉动了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网络直播内容规定的笼统与模糊,导致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对于网络直播中出现淫秽、色情、恶搞和危害他人隐私的法律问题,要结合网络直播的特点,通过立法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推动网络治理领域的专门立法,伴随着“依法治网、依法用网”,创造一个健康、安全、通畅、宽松的网络直播秩序。(关键词)网络;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网络直播是网民通过网络把自己的特长、爱好等直播出去,既发挥了自己的优势,也丰富了人们的生活。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

2、发展,网络直播的门槛逐渐降低。现在,只要一部手机、一个网络直播平台的APP就能让任何人现场直播。随着商业化运作模式的开展,更多的公司开始专门对网络主播进行包装,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至02016年,网络直播的商业化达到了新高度,网络直播呈现井喷式的发展。在网络直播中涌现出大量的网红,这些网红通过广告代理、推荐网络游戏、企业产品等商业营销手段,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很多人为了成为网红,吸引更多的粉丝或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直播过程中表演低俗,社会影响恶劣。如何在保持网络直播活力的同时,通过法律消除网络直播中的低俗表演

3、现象,净化网络环境,这是一个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一.网络直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网络直播作为一种网络创新,“直播所具备的最真实最直接的体验性,给用户带来足够的想象空间和惊喜”,直播的加入和流行,改变了网络传播、娱乐的整个生态,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它“一切皆可播”。因为任何创新都不能突破公序良俗、道德伦理和法律法规的底限,不能侵害他人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一)网络直播中淫秽、色情现象的法律问题1.针对网络直播中出现传播淫秽、色情的现象,我国目前主要依靠《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网站平台纵容、或疏于监管等失职行为,按照《刑

4、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网路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这是针对明显涉黄的现象,如在网络直播中出现性行为的现象,但是对于主播在直播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故意暴露自己身体等具有明显挑逗性的行为时,又如何进行监管呢?目前来说,在法律层面对此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进行管制。2.关于线下进行性交易的法律问题。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主播在线下与粉丝进行性交易,是否可以按照刑法来进行处罚呢?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凡是刑法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就不能作为犯罪。如果是卖淫组织着利用网络,将大

5、量卖淫女集中通过网络进行卖淫,就可以参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进行处罚。因为在竞争激烈的网络直播平台中,有些直播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粉丝,获取更多经济利润,可能有组织进行卖淫活动。当然,如果是主播与粉丝在直播交往中,发展成男女朋友,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发生的金钱来往,就不能定义为卖淫或嫖娼。在网络直播中出现的直接性交易,由于与传统的卖淫嫖娼形式不同,变的更加隐蔽、更加熟人化,所以认定的难度大、打击的难度更大。3.关于线上进行淫秽色情表演的法律问题。为了成为人气主播,很多主播在直播平台进行色情表演,如暴露自己的身体

6、,对此问题如何进行法律管制呢?有学者认为,如果网络主播是在公共的场合,或是面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色情表演的就可以认为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理由是根据两高于200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均可以认定为本罪中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但也有学者表示反对,因为传播淫秽物品罪

7、,是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作为载体的,而网站直播的淫秽表演显然不是物品,怎么能按照此罪名进行处罚呢?人体动作与语音在不通过录像、截图或录音等固定的情况下,不可能物化为特定的有形的载体,因而不构成淫秽物品。一旦把行为人的身体或动作理解为淫秽物品,那么,行为人便既构成犯罪的主体又构成犯罪的对象,因而势必混淆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之间的界限。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刑法没有此罪名,就不能按照刑法进行处罚,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二)网络直播出现各种恶搞现象的法律问题笔者在某大型网络品牌,搜索“恶搞

8、”两个字,会出现大量的相关视频,其中比较火热的是关于“恶搞拜金女”的视频。简单的讲,就是由某网红驾驶豪车到大街上随意招揽年轻女孩,看是否有女孩愿意拿钱到宾馆开房。这些节目名义上是为了惩罚社会上比较突出的拜金女现象,或是帮助他人检验自己的女朋友的忠诚度。那是否应该对此类节目进行管制呢?目前有两方面的观点值得关注。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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