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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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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上市公司審計委托模式研究摘要:本文以轉委托理論為基礎,對獨立審計委托模式進行瞭分析,提出瞭現行上市公司審計委托采用的是間接委托模式的觀點,並對間接委托模式下的審計委托人和審計關系進行瞭闡述,剖析瞭現行審計制度的缺陷,提出瞭在註券監管部門下設立專門的審計監督委員會作為審計代理委托人的審計委托重構方案關鍵詞:審計委托模式審計獨立性缺陷重構一、引言近年來接連曝出一些公司財務舞弊的醜聞,國內如銀廣廈、黎明股份、藍田股份等;國外如安然公司、世通公司(WorldCom).美國在線(AOL)、郎訊、默克制藥、環球通訊、施樂、意大
2、利帕瑪拉特等。這些財務舞弊案件的暴露表明治理會計造假刻不容緩。在當今公司治理完善及審計市場已成熟的美國,爆發瞭"安然”、“世界通訊”等重大財務舞弊案件,更發人深省。當人們把矛頭對準註冊會計師的時候,理論界是否可以思考註冊會計師行為背後的深層原因。這些財務舞弊案件是一些公司的偶然個體行為,還是現行上市公司審計委托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並已危及到註冊會計師的審計獨立性,即現實中是否存在導致註冊會計師不願或不敢揭露經營者造似行為的制度性因素。理論界已註意到,在現行的審計委托模式下,註冊會計師堅持原則,出具“不清潔”審計意見,可能
3、面臨被解聘的威脅。國內外的研究成果均反映瞭這一現實,即'‘不清潔”審計意見與註冊會計師的解聘是正相關的,隻是在不同的審計市場、企業治理結構,以及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下呈現出不同的相關度,審計市場越不健全,這種相關性就越大。李東平等(2001)、曹玉俊(2000)、李樹華(2000)等均表明瞭上述觀點。從理論上講註冊會計師堅持原則,維護瞭委托人的利益,卻可能被委托人解聘,這是現行審計理論無法解釋的一個“悖論”。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現行審計理論與審計實際的脫節。審計委托是審計關系形成的基礎,要分析影響註冊會計師獨立性,導致審計
4、合謀的真正原因,必須從現實出發構建新的審計委托理論,以新的視角對審計關系進行解讀二、審計理論的突破:獨立審計委托模式分類的研究(%1)轉委托審計模式研究委托代理關系是指委托人發出委托請求,受托人接受委托後,在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現代社會中由於委托事項變得越來越復雜,受托人接受委托後往往不能單獨完成。於是在委托關系的基礎上,又出現瞭新的委托關系,即轉委托。轉委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後,將委托人托付的事項部分或全部托付給其他人來完成。如股東將資本委托給董事會經營,董事會又將具體經營權委托給經理層,經理層
5、還要將經營事項往下委托。當委托事項發生轉委托後,一個事項的完成就表現為一個環環相扣的委托代理鏈。在這代理鏈的始端是最初委托人,代理鏈的末端是最終代理人,在這二者之問的任何一個環節,對上是受托人,對下又是委托人。由於最初委托人與其他委托人在權利和義務上各不相同,為瞭將其區別,一般將最初委托人稱為實際委托人或源委托人,其他委托人稱為代理委托人(二)直接委托與間接委托審計模式研究人們把實際委任人與代理人之間隻有一重代理關系的委托稱為直接委托,而把實際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和轉委托關系的委托稱為間接委托。在直接委托中,由於
6、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隻有一重代理關系,代理關系相對簡單,委托人的利益能否得到維護,關鍵在於代理人能否代表委托人利益,並嚴格按委托契約約定執行。在間接委托中由於在實際委托人與最終代理人之間存在復雜的代理和轉委托關系,實際委托人的利益能否得到維護變得非常復雜,隻有當各個環節的代理人均代表實際委托人的利益,並嚴格按照委托人的約定執行,實際委托人的利益才能得到保證,才能達到委托日的。在間接委托中,一定要明確代理人代表的是與之直接發生委托關系的委托人的利益,隻有相互之間才有契約約定,而實際委托人與轉委托後的代理人之間沒有直接的契約
7、約定,其利益和要求隻能通過代理委托人向下一個代理人傳達獨立審計是一種受托審計,實質是在財產所有者(審計委托人)與註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之間因審計行為而形成的一種委托代理關系。獨立審計發展到今天與其他事項一樣也存在委托和轉委托的情形,如果將轉委托理論運用於審計理論分析,可以發現目前企業的審計委托,也存在兩種方式:一是直接委托方式;另一種是間接委托方式。直接委托方式就是財產所有者將審計業務直接委托給註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在這種委托中隻存在一重代理關系。註冊會計師代表財產所有者對經營者的受托經濟責任進行監督,並將審
8、計結果直接向財産所有者報告。因此,如果不顧及上市公司因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嚴重分離,股東已無法實質行使審計選聘權,其審計委托采用的是間接委托方式的現實,仍按照傳統審計理論的直接委托和單一審計委托人的理論去分析現行的上市公司審計關系,必然造成理論與實踐的脫節,這也是傳統審計理論無法解釋“審計人棄用悖論”的原因三、不同委托模式下的審計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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