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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鞭炮礼花产品缺陷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发布日期:2013-01-26作者:谭小辉律师石某诉鸦鹊岭鞭炮礼花厂产品责任案作者:郭娟发布时间:2012-04-17[要点提示]产品缺陷的认定是处理产品责任纠纷的核心问题。产品存在缺陷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产品存在一种不介理危险,二是产品不符介法定安全标准。对于产品符介法定安全标准,但是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仍然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没有相关鉴定机构对“肇事产品”的鉴定结论,产品缺陷仍然可以认定。原告应该就产品的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责任只要达到一般人可推定
2、产品缺陷的标准即可。原告就产品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并不影响被告就产品不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也不影响法官在木案中根据已知事实推定产品缺陷的存在。[案例索引]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0)夷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11月21IN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2012年6月8日。[案情]原告:石某。被告:宜昌市鸦鹊岭鞭炮礼花厂。2010年2月13日,原告右某在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的岳父母家团年。中午吃饭前,原告之岳父将从牧童村农家店严某某处
3、购买的笛音雷燃放,燃放完Z后原告Z岳母将其放登在屋外。Z后,原告两岁的女儿将燃放完毕的笛音雷弄到烤火的房间内,放登在火炉旁边。下午3时左右,原告之岳母看见房间的炮竹燃了,原告立即跑往房间,抢救当时正在房间的女儿,随后笛音雷发生爆炸,原告眼睛受伤。原告受伤Z后,立即被送往三峡大学仁和医院检査治疗。2010年2月13丨
4、到2010年3月22丨
5、,原告在三峡大学仁和医院住院37天,诊断为左眼爆炸伤,左眼角巩膜裂伤,花费医药费10441.76元,诊断证明全休两周。2010年5月20日,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
6、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后期治疗费约需8000元。原告为鉴定支出挂号费9.5元、鉴定费1200元,两项共计1209.5元。原告于2010年8月5日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宜昌市鸦鹊岭鞭炮礼花厂与严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0年8月9日,原告自愿撤回了对被告严某某的起诉。2010年9月8日,在庭审过程小,被告宜昌市鸦鹊岭鞭炮礼花厂巾请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已经燃放过的烟花送往湖南省浏阳市国家烟花炮竹安全质虽检测屮心进行质虽鉴定,该中心在经过认真核
7、査后,经过专家讨论,表示对送检的烟花质量无法作出鉴定。[审判]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木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而非产品质量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身、财产受损而引发的纠纷,属于侵权Z诉;产品质量纠纷则是指因产品不符介标准而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Z诉。木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笛音雷在质量上存在问题,以致于第二次燃爆,导致原告左眼所伤,原告据此向被告请求赔偿,捉起的是侵
8、权Z诉,而非合同Z诉。作为主张自己权利的一方,原告就产品存在缺陷(购买的笛音雷二次燃放)、受损事实(原告左眼受伤)、产品存在缺陷与造成受损事实Z间存在因果关系捉出了证据。被告认为笛音雷没有炸筒现彖、没有漏底现彖、燃放后内宣小筒不可能存在,据此认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仅属于一种主观臆断的推测,不能推翻原告被笛音雷致伤的事实。被告出具了宜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四份检验报告,以此证明自己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上不存在问题。产品介格检验报告只能证明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并不能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
9、产品存在缺陷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产品存在一种不合理危险,二是产品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对于符合法定安全标准,但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仍视为缺陷产品。换言Z,有缺陷的产品肯定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合格并不等于产品不存在缺陷。况且检查报告对产品采取的是抽样检查的方式,某批抽样产品质量合格并不能据此认定原告购买的产品就为合格。综上所述,被告应该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烟花炮竹属于危险易燃品,应该避免接触火源。木案中,原告的女儿将燃放完的笛音雷放宣于火炉旁,导致笛音雷二次燃爆。作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原告没
10、有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具有非常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介以上情况,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木案由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一审法院故终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各项费用介计146951.54元。此案上诉到宜昌市屮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115000元补偿金,双方纠纷就此了结。[评析]产品缺陷的认定是处理产品责任纠纷的核心问题。一、何谓“产品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木法所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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