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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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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产品质量安全与缺陷产品的责任主体张慧霞近年来,市场经济日趋繁荣,社会消费品复杂多样,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伤害、死亡的事件越来越多,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明确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追偿原则,令人深思。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缺陷产品是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本文从缺陷产品的界定入手,阐述了缺陷产品的特点、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以及惩罚性赔偿原则,明确了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追偿原则。一、缺陷产品的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
2、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从理论上看,判断缺陷产品,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双重标准,即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到底该用哪个标准判断比较合理,下面将做进一步的分析。在这两个标准中,强制性标准不宜作为产品责任法的标准,应统一应用不合理危险标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不合理危险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它保持了同世界各国的一致性;第二、强制性标准,既是强制性的,又是对产品具有保证消费者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起码要求,如果一种产品都不符合基本标准,更谈不上对人身、财产的保护;第三、强制性标准是
3、在一定科技水平下制定的,不可能包含产品的全部安全性能指标;且市场上不断出现新产品,国家不可能在所有新产品投入流通之前,均制定相应标准。因此,在界定缺陷产品时,使用不合理危险标准比较适宜。二、缺陷产品的特点掌握了缺陷产品的界定标准,该如何识别缺陷产品,避免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应更进一步了解其特点。由于产品缺陷涉及面广,形式不同、种类繁多,不同的产品缺陷,其特点也各不相同。因此,了解缺陷产品的特点,有利于我们识别缺陷产品,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缺陷产品主要包括不合理危险性、违法性、相对专业性、表现的突然性等几方面的特点。
4、在日常生活中,产品缺陷无论大小,对于使用者都存在着不合理危险性,该特点也是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的主要区别;所有缺陷产品都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产品,这些带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流入市场后,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产品瑕疵,人们能够很容易的进行识别,因为产品瑕疵存在于产品表面,而对于产品缺陷,人们却束手无策,并不是人们不希望找出产品缺陷,也不会有消费者会选择一个有缺陷的产品,主要是因为人们对产品缺陷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进行识别;大多数缺陷产品并不是在产品刚生产出来时,就能够表现出其缺陷性,而是在
5、使用过程中才表现出来的,并且大多数产品缺陷是突然之间表现出来的。缺陷产品流入市场之后,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协,我们除掌握其特点,对其进行识别、控制之外,更应该懂得如何确认缺陷产品的责任主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缺陷产品的责任主体在产品责任普遍适用严格责任的条件下,产品责任法已经发展到有缺陷即有责任,无缺陷即无责任的阶段,产品缺陷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基础,更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缺陷产品的责任主体该如何界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如果产品销售者进行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如果产品生产者进行赔偿的,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偿,产品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运输者、储存者有过错,因普通消费者并不能确切地知道运输者、储存者是谁,而只知道生产者和销售者,受害人可以直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在赔偿受害人之后,可以依据运输合同、储存合同
7、要求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缺陷产品的责任主体应以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主。四、缺陷产品的归责原则明确了缺陷产品的责任主体,如何判断过错方,进一步追究其责任,应以归责原则为基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产品损害事故发生后,法律是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以发生的客观损害事实作为判断标准,从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和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生产者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对销售者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
8、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质上对销售者实行的是有条件的严格责任。在产品缺陷中,制造缺陷和警告缺陷占大多数,警告缺陷是指对与产品有关的危险性或对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没有给予适当警告或提示,消费者对上述危险及正确使用方法一无所知,危险就是不合理的,产品就因此构成警告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规定,使用不当,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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