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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浅谈废弛职务酿成灾害罪》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淺談「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97年7月間,「卡玫基」、「鳳凰」連續2次中度颱風襲台,重創全台,不僅全台多數民眾強力指責政府治水不力'更有台東縣長鄭麗貞因爲在颱風期間出國,沒有與民眾共患難'遭指責是「假出國考察'真出國觀光」'一夕間'成爲媒體關注焦點'甚至遭檢調機關以貪瀆罪嫌偵辦'並有民眾交相指責鄭縣長有1=1「廢弛職務」之嫌°有關鄭縣長是否構成貪瀆罪嫌部1=1分'目前已由檢調機關依法偵辦中'其是非曲直'端視檢調機關蒐證結果'再由檢察官依法審理。僅就「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試論如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
2、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構成要件:行爲主體:對特定災害負有防止職務之公務員°行爲情形:釀成災害'是爲結果犯。行爲態樣:廢弛職務。%1.解說:(_)本罪以對於某種災害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廢弛其職務不爲預防或遏止'以致釀成災害(包括天災與人爲災害)>不論損害輕重'爲其成立要件。(二)「廢弛職務」'指公務員未盡其職務應盡之責任者而言'依公務員職責之性質內容'就各個具體事實'綜合客觀資料而判斷有無達至廢弛職務事實之程度。(三)「災害」,指災變之發生,使多數之公眾生
3、命・身體・財產遭受損害'惟以危及「公眾之災害」始足當之'否則'僅屬「侵害」'尙不能謂爲「災害」(四)「釀成災害」,指發生災害之結果,係因公務員之廢弛職務而釀成。例如監所管理員放任受刑人在舍房內升火烹飪、導致發生火災,燒死人犯;鐵路看柵人員未將柵欄放下,導致車禍發生;機關消防管理人員,明知機關消防器材損壞而不檢修,導致火災發生時'因爲消防器材無法使用釀成災害等'均有觸犯本罪之虞(五)公務員雖廢弛職務,然未釀成災害,或雖有災害事實之發生,但非因廢弛職務而發生者'均不成立本罪;公務員已盡其職務應盡之責
4、任'就災害之發生已有相當之預防或遏止>而仍不免災害之發生者,亦不成立本罪。本罪係結果犯,且災害之發生,係與公務員廢弛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1.實例:(一)84年2月15日,台中市中港路衛爾康餐廳‘因瓦斯外洩發生重大火災‘內部人員與顧客避難逃生不及‘造成64人死亡‘11人受傷慘劇。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92年1月16日二審判決,台中市政府相關公務員違反建築法及消防法等公共安全法規'怠忽執行職務造成損害,確定應依國家賠償法,成立國家賠償,相關公務人員亦應負「怠於執行職務」之法律責任。(二)92年
5、間,國內爆發有史以來最嚴重的SARS疫情,台北市立和平醫院前院長吳某、前感染科主任林某'因涉嫌怠忽職守'隱匿疫情。經台北地檢署92年6月18日偵查終結‘依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嫌提起公訴'具體求刑各八年;監察院並於93年3月2日提案彈劾。五♦結語:國家任官設職本期其所任命之公務員善盡其應盡之義務,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責'如公務員竟予以違背‘導致國家法益遭受危害者‘自不能不加以處罰。因此‘舉凡擔任檢疫・水利♦消防♦交通、營建等等有關公共安全維護的公務人員‘必須注意防範‘避免因爲
6、違反作爲義務與注意義務而觸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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