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罪与非罪

职务侵占罪的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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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罪的罪与非罪,与挪用资金罪、侵占罪的区别职务侵占罪,自2009年以来系多发类案件,但有好多的情况都不构成犯罪,需要区别开来,一些看似职务侵占的行为往往后面隐藏着好多不可告人的公司秘密,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罪、侵占罪等有很多相似的地方,需要认真分析,因为三者的量刑不一样,职务侵占的最重,挪用资金的要轻,侵占罪最轻,有的职务类案件是因为公司的利益需要,比如通过员工帐户转帐提现等实现避税,类似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处罚也顶多是一个行政处罚,今天我们先来看一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2、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四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单位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公司与企业指的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如果是国有性质的那就是贪污应当按382、383条的规定处理)。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一定职务(注意

3、这里指的是本单位,并不是其它单位,也不包括与自己公司有关系的其它关联公司、控股公司、或者是全资子公司,当然身兼数职的除外),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购物的便利条件。虽然是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只是利用在本单位工作,熟悉工作环境等条件,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本罪。“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自己所有(一定是占为已有,如果犯罪嫌疑人口供表示过有还钱的想法或者已经还了钱的,那是挪用资金罪,量刑要轻一些,从职务侵占的五年以下,就变成了三年以下)。非法占有的方式通常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

4、非法手段。“数额较大”,这是区别本罪与非罪重要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一般以侵占5000至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标准。3、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4、犯罪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这里所指的是本公司的财务所有权,而不包括公司的控股公司或者其它相关但独立的公司,比如办事处与分公司就不同,如果利用自己的职务将办事处的资金占为已有构成本罪,而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钱占为已有就不构成本罪,能不能构成其它犯罪还要看具

5、体具体情况。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职务行为构不成犯罪,但是公司因为某种目的的需要,会隐瞒一些事实,将本来是正常的或者违规(不犯罪)的行为向犯罪的方向去引导,主要目的还是将资金收回,但是参与人却受到不同的待遇,本来只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最后却构成犯罪,举个例子:有一个家北京的公司(总公司),在上海有一个办事处,在苏州有一个全资子公司,宋某是北京总公司董事长的秘书,主要工作地点是北京与上海,苏州子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每年都要向总公司交付一定

6、比例的纯收益,往年的做法是,由苏州子公司向北京总公司电汇,有的时间也会直接向上海办事处支付,2009年,苏州子公司为了规避每年交纳收益而发生的税费,就故意将这部分应交税的收益,以投资的名义支付给董事长(可以就该所得收益免税),但因董事长要求将资金先汇到宋某个人帐户(后来才发现另有目的),再由宋某转给北京总公司的董事长个人(将子公司的收益转成董事长的个人财产),后来钱到了宋某的帐户,董事长说,先放在宋某的名下,等需要的时间再提现(只是口头陈述),后来这个钱一直放在宋某的帐户上,并且超过三个月,后来苏州公司所在的辖区的税务部门对这个避

7、税行为进行稽查,追到总公司进行核查,董事长因为怕事情败露牵扯到他个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就一推三不知,反而举报说是宋某职务侵占,后宋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这个案子,侦查起诉意见书定性为职务侵占,但我认为不妥,因为这个资金并北京公司非本单位的财产,虽然按规定子公司每个都要向总公司支付,但这一次子公司是要汇到董事长的个人名下,且目的是为了避税(也算是一种洗钱行为),首先这个钱不是总公司的财产,因为如果要汇到总公司的名下后再转入宋某的帐户上,就职务侵占而言还说得过去;再加上宋某主观上也无故意,所以职务侵占应构不成。那是不是构成挪用资

8、金罪呢?根据272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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